●宏观调控不可或缺
新规定一: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允许经营者集中
新规定二: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不得滥用
新规定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专营专卖将被严格监控
新规定四: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行业自律防止恶性竞争
新规定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外资并购不得危及国家安全
新规定六: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