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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是社会稳定转型的积极因素
——访中国政法大学宪政研究所所长蔡定剑
本报评论员:马国川北京报道

  本刊记者 马国川 北京报道
  在忐忑不安的等待中,媒体终于迎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二审。
  一年前,同样是在炎热的六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消息经新华社播发后,立刻掀起轩然大波。《南方都市报》发表题为“限制媒体报道应对突发事件是一种退步”的评论文章,批评“这个草案中的规定等于取消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退步,令人十分不解”。《第一财经日报》发表社论指出,草案这样的责权设置,也许有利于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统一应对行动,却很不利于新闻媒体更具建设性地发挥积极作用,更不利于公众全面、及时了解情况。此后几天,媒体的批评质疑声浪持续高涨。
  政府迅速做出反应。在草案公布后的第九天,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该草案的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汪永清解释道:草案中关于信息披露的两个条款,近一段时间以来在社会上引发了极大争议,所以有必要公开做一些沟通和解释。据了解,起草机关专门就正在审议的法律草案中的具体特定条款召开新闻发布会,尚属首次。
  新闻发布会上,该草案第57条规定成为中外记者追问的焦点话题。汪永清耐心解释:这样的规定不是限制、影响记者及时报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希望记者更好地报道有关的信息,报道准确、权威的信息。他说,这部法律的主要任务就是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我很坦率地告诉大家,(规范和约束政府的行为)这个思想能够最终写入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但是质疑的声音并没有就此终止。有学者指出,新闻权来源于人们的言论自由,这是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在什么样情况下才可以受到限制,需要慎重对待。草案中提到“违反规定”要受到处罚,但这个 “规定”由谁来做出?“规定”的理由是什么?如果含混不清,就会给限制言论自由者提供机会,最终受损的是公众的知情权。
  随后披露出来的情况更让人们疑虑重重:专家讨论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规定,即使是 《突发事件应对法》起草工作参与者也说,“我不知道怎么加进这一条的”。
  法学界、新闻界的学者纷纷发表文章或者接受采访,表达他们对此法律草案中限制媒体报道自由相关条款的忧虑。著名法学家江平先生直言:新闻自由是一项来源于宪法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在中国一直是落实不够,限制已经过多;《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有关部门规定“非常不妥,它只会导致政府权力过大”。
  在那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闭幕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言人阚珂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全国人大已经注意到限制媒体报道自由有关条款引起的争议,并给予关注。他告诉记者,每一部法律草案都有一个审议过程。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草案一般要经过三次审议。这次常委会会议后,对这部法律草案,还将按照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提出草案修改稿,提交今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在征求各方意见时,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在这个问题上,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此外,草案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含义不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有关部门提出,第57条款应该“修改完善”。但是多数法律专家指出,从宪法原则的角度看,该条款不是如何“修改完善”的问题,必须直接予以删除。
  随着草案被退回修改,争论渐趋平息,但媒体始终在密切关注着该法案的动向。
  所以,当2007年6月24日夜间新华社播出“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删除了有关新闻媒体不得 ‘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的消息后,各媒体都在第一时间里予以转载,并纷纷发表评论。草案同时删除了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 “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的规定。尽管对该法草案另外一些条款的立法精神仍然存在争议,但舆论普遍认为,这是中国社会的一大进步,政府与立法机关的理性态度值得赞许。
  毫无疑问,删除有关新闻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体现了最高权力机关对民间意见和公民权利的高度重视,表明中国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将会有着更为积极的前景,对此我们感到乐观。
  不过,要使新闻舆论监督渗透到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中,显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从本质上说,舆论监督是为民主政治建设服务的,加强舆论监督,这也是人民自觉关注和积极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过程。建立现代公民社会,首先要保证公共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正当行使,除了要完善舆论监督之外,最终还是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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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版: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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