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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
本报评论员:许志永
  许志永
  备受关注的黄静案在司法机关调查和审理四年半之后,日前由湘潭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姜武俊无罪以及承担50%民事责任的判决。回首四年前这个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掀起的舆论浪潮,再看今日的无罪判决,我们注意到网络公共舆论与司法判决之间出现了巨大偏差。舆论与司法各走各的路,是对还是错?
  司法判决没有错。无论客观事实如何,只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姜武俊强奸了黄静,姜武俊就不构成犯罪,这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无罪推定原则,不坚守这样的原则,佘祥林式的冤案就会不断出现。至于民事判决,因为黄静的死毕竟和姜武俊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是合理的。在法治的原则下,证明一个人的刑事责任的条件要比证明一个人的民事责任的条件苛刻得多,因为民事责任主要涉及财产问题,而刑事责任涉及人身自由问题。
  舆论愤怒也没有错。女教师的年轻美丽,母亲的伤心绝望,被告人传说中的家庭背景,对特权腐败黑幕的怀疑,这一切都会激起人们内心的正义感。每个人都有权利表达怀疑和愤怒,公众的愤怒都是有理由的,哪怕事后证明这种愤怒并没有指向法治正义的方向。
  司法判决应当独立于公共舆论。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里,司法独立意味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时候只忠于法律和良心。法官不可以听命于任何权力,法官也不应当听从汹汹的舆论,法官要展现出自己的专业理性,这是在经过了长期的法律知识、判例和逻辑熏陶之后培养出来的职业理性。法官应当独立于权力的理由已经是天下皆知的常识,而法官独立于舆论的理由,似乎需要更多的论证。
  相对于职业的法官而言(当然前提是法官不是腐败的官僚),舆论是脆弱的、易变的。以前几年清华大学的刘同学用硫酸烧伤熊的事为例,从网络舆论来看,如果把可怜的受伤的熊展示在一个万人广场上,让大家公判的话,刘同学可能至少会被判十年以上徒刑。
  但是,法律是讲程序的。在这个案件中,司法机关必须从法律的逻辑出发,首先要判定刘同学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性质不是故意伤害罪——我国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的受害者只能是人;也不是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动物园里的动物不算是野生动物;而是一个很没有人情味的罪名——故意毁坏财物罪。熊是动物园的财产,动物园管理方受到的损失不包括熊受到的精神痛苦,而只是治疗受伤熊的医药费用,一共只有几千块钱。罪名不能乱来,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然后,司法机关要取证,要刑事拘留,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时间和耐心,需要冷静和理性。两个月后,人们的愤怒基本上消失了,开始关注刘同学的家庭背景并同情他,而司法程序还在按部就班地走,这个时候如果司法机关判决刘同学十年徒刑,也许大家就会觉得太过了。两个月的时间,舆论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法律程序依然是冷静的法律程序,这就是专业理性。如果司法判决抛弃专业理性跟随公共舆论,不知道要制造多少让人追悔莫及的冤案。
  干预司法独立的从不是舆论。舆论最多不过形成对法官的道德压力,但如果法官内心确认自己的专业理性,他就能够抗拒道德压力作出理性的判决。在黄静案中,舆论不可谓不强大,但这并不能影响法官的判决。如果说舆论干预了司法,那不是舆论的错,而是因为我们的司法没能独立于权力。这样的案子曾经有过:舆论的愤怒导致高层官员的愤怒,法官按照批示断案,导致判重甚而错杀。但是,并不是公共舆论直接导致了法官这样的判决,在舆论和法官判决之间有一个权力在起作用。舆论的愤怒是正常的,舆论导致高层官员愤怒也是正常的,依法治的标准来看,不正常的环节在于高层官员可以批示决定法院的判决。我们不能因此认为是舆论左右了司法结果,或因此否定舆论的表达自由。而在另一些例子中,公共舆论的存在,确实会影响最终的司法结果,但这不能说舆论意图干预司法,舆论所干预的是那些已经在干预司法的力量。舆论的阳光会让那些力量有所收敛,从而司法更独立,结果更正义。
  在一个法治健全的社会里,司法的归司法,舆论的归舆论。舆论在于表达自我情感,表达社会情绪,自由表达没有错。法官的判决则要忠于法律和良知,不仅要独立于权力,而且面对汹汹舆论的时候亦当坚守法治的理念,这是法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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