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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应该是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它的监管职能、行政职能、立法职必须要彻底剥离
一个国资委还是N个国资委?
——专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
本报评论员:王毕强
  王毕强
  即便身为起草组成员而深知国资法之重大与敏感的李曙光,也对这部法律一审时引起的激烈讨论有些意外。在历经近15年的艰辛起草后,这部长期缄默的法律终于在2007年底首度揭开面纱示人。
  虽然李曙光本人也承认这部初成型的法案仍有诸多缺陷,但他觉得,各方对草案的很多意见其实并没有真正涉及到这部法律的核心问题。
  上周,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国资法起草组成员之一,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接受本报专访,对这部法律的核心问题及现存缺陷一一解释。他认为,目前的草案没有赋予国资委监督权是一项重大的进步,而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及通过时机,则取决于新一届人大和政府的决心与意志。
特殊性、暂时性、过渡性
  经济观察报:国资法起草过程历时超过14年,为什么最终得以在2007年年末初审?
  李曙光:国资法赶在2007年最后一个月,也是本届人大倒数第二次会议上,表明了这部法律的重要性、着力点、关注点,以及这部法律的草案会以何种形式示人。
  首先,国资法起草了14年,时间不可谓不长,但感觉这部法律草案的出台还是这么困难,这反映了这部法律的复杂性。第二,国资法在这个时间点初审,也表明了某种追赶,有赶时间的感觉在里面,要赶在本届上会。第三,国资法与物权法是密切相关的。物权法在去年通过以后,在对物权法的讨论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了一些国资法的重要问题。
  国资法初审,在十七大以后,两会之前,这样一个政治时点,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国资法草案秉承了十七大的格局。
  同时,国资法草案虽然在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方面虽然做出了方向性规定,但由于中国新一届政府的政府体制改革还没有展开,因此对国资管理一些改革性的,运营方面的东西还没有出台。
  以上几点其实说明了目前这部草案的特殊性、暂时性和过渡性。
七大意见
  经济观察报:初审时,人大委员们对草案提出了很多意见,作为起草组成员,您怎么看待这些意见?
  李曙光:人大委员对目前的国资法草案的意见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很多委员都谈到了制定国资法的必要性。对于国资法的必要性,很多委员是站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角度上来谈的。对这个问题的关注,充分体现了目前整个社会的心态,也是和前两年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大讨论,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一些问题现象相关的。
  第二,对国有企业职工权益的关注。国有企业的改制、国有资产的转让,以及国有企业搞得好不好,很多都涉及到国有企业职工的重大权益。这与十七大的精神有关,很多委员也是站在政治正确的角度来谈这个问题的。在现实中,也确实存在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情况。
  第三,国资法对国有资产的定位。到底是制定一部“大国资法”,还是“小国资法”。有一部分委员认为,国资法目前的定位是合适的。有一部分委员认为,定位应该更宽一点,应该把行政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包括进来。
  第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委员们在讨论时都避开了特别实质的问题,即国资委的定位。这是因为现在还处于一个敏感的政治时期,在十七大以后,没有谈这个问题,两会之前,对这个问题还没有形成共识,所以国资委的定位就避开了。
  但是,委员们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的问题还是提到了一些,比如:有的委员提出应该由人大来监督国有资产,国资委应该政资分开等。
  第五,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决策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项。这主要是涉及到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一些事项,包括重要信息的披露,国有资产的改制、转让、出售等程序,以及一些公平性的问题。
  第六,岗位职责以及责任。包括董事、监事,董事会、监事会,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身份、权利、职责、义务和法律责任等。
  最后是,法律责任的问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问题以及和其他法律配套的问题。
  委员们提出的这些问题,确实反映了社会各界对国资法关注的主要问题,也是国资法的立法难点和焦点问题。当然,这些问题并不是在同一个层次的问题。
  从一个学者的角度来看,任何一部法律着重要解决的是最重要的社会矛盾和利益调整,要有一个立法主旨。而关于立法主旨,有委员认为,国资法的立法目的是增加社会主义的实力,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
若干问题
  经济观察报:那么起草组下一步准备怎么面对这些问题?
  李曙光:现在比较重要的工作是,在一审稿的基础上,如何继续推进这部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一审稿把立法范围限定在非金融性的经营性国有企业,这里面至少有三个问题需要讨论:
  第一,关于这部法律的名称,最后是叫“国有资产法”,还是叫“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还是有其他更准确的名字?
  第二,目前讨论的是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要不要对其他的行政性和资源型的国有资产,做一些原则性的讨论和规定?
  第三,经营性的国有资产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还包括金融类的、国防类的以及新闻类的国有资产。目前全国人大把立法范围界定在经营性国有资产,但是这里面还是有很多细节问题需要讨论。
  我个人的观点是,国有资产法的立法范围虽然定位为经营性资产,但我们的目光还应该长远一些,要与未来完整的国有资产法有一个对接。
  所以,应该对其他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做一个原则性的定义。国有资产法首先应该对国有资产做出一个定义。如果国有资产连一个定义都没有,没有一个初始的产权定义,将来会出很多的问题。立法一定要研究定义,没有定义的立法不能称之为立法,只能叫做政策或文件。
  第二个意见是,国资法应该把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都纳入进来,包括金融性的、新闻性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特别是要注意那些在事业单位进行经营的,还有政企不分的单位进行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三个意见是,国资法应该要考虑到和未来完整的国有资产法的接轨。国资法要考虑到它的方向性、可操作性,其立法的取向是一个大的国有资产法。现在的国资法不过是第一部,未来要制定若干个国资法,最后形成一部完整的国有资产法。立法者要非常清醒地认识到它的步骤、过程和目标。
  经济观察报:起草组对于国资委的定位究竟是怎么考虑的?
  李曙光:国有资产法一审稿出来以后,大而言之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问题,小而言之是国资委的定位问题,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一个问题。
  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有缺陷的体制,成立的国资委实际上管不到很多国有资产,甚至管不到很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而且,国资委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国资委,也不是一个干净的国资委,它有很多其他的职能和角色,行政管理职能、婆婆的角色、自己监管自己的角色等等,甚至还有立法的角色。它的角色太多太乱,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
  这两个问题,是两会和新一届政府应该重点考虑的问题。对已经实行了5年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我们应该做一次全面的反思,这种反思应该要与我们已经进行了30年的国有企业改革对接起来。
  现在的草案,对国资委目前的这样一个定位,把出资人的角色明确出来,是一个很重要的进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键是完善出资人制度,并把出资人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上,这也是国资法草案特别醒目提出来的。但是我认为,目前国资法草案在国资监管体制上还有三点缺陷:
  第一个缺陷是,国资法只对出资人做出规定是不够的,还应该把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和监管人这四个角色联动起来。
  第二个缺陷是,目前的国资法草案把出资人的地位给了很多的政府机构,并把很多改革还没有改到的地方,在国资法中加以确认。我觉得这是一种退步。
  草案规定,除了国资委之外,其他政府部门也可以担任出资人。像铁道部这样的机构,本身就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对这种体制我们要推进改革,但草案在某种程度上是承认了现有的各部门各行其是的体制,这是一种退步。
  我觉得,国资法草案应该在这方面进行更深入的讨论,在这些机构和部门改革之前,不能让它们冠冕堂皇地成为国资法中的出资人。对这样一种体制,还要进行改革。
  第三个缺陷是,对出资人还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我个人认为,国资委应该是一个干净的出资人,它的监管职能、行政职能、立法职能要彻底地剥离,即只做纯粹的出资人,只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股东权益的最大化。
  目前的草案,最大的进步是,把国资委的监管职能拿出去了。这一点大家达成了共识。
  但把监管职能拿出去以后,监管职能到底给谁,没有说清楚。草案把监管职能给了很多的部门和机构。
  下一步我们要在这几个方面进行推动:它的出资人角色;它的法律上的定位要更加清晰;它的权利、义务、责任的边界要进行明确;对于现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有更加大胆的思路创新。同时要在十六大和十七大的基础上前进,不能倒退。
  应该建立委托人、出资人、经营人、监管人和司法人5种角色的国资法的框架,即由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以及政府作为委托人;由几个国资委(经营性资产国资委、金融国资委、资源性资产国资委、行政事业资产国资委等)作为出资人;由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经营人;由独立的政府机构出任监管人;由司法部门履行司法管辖职能和司法救济的程序。
  处理好这5种角色的关系,就可以有效地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并实现国有资产的股东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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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4 版:北京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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