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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守“一票否决权”保监会险商博弈CFO权限
本报评论员:欧阳晓红 段寅燕

  欧阳晓红 段寅燕
  “如果顺利,酝酿一年之久的首席财务官(CFO)制度最快能在近两个月内就会启动。”6月4日,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
  这是继保监会去年10月推出总精算师制度之后,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治理与规范风险管理的又一监管“利器”。
  5月30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 《保险公司首席财务官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相对年初公布的第一稿,“该稿较为成熟,站在保险公司的角度做了一些调整,比如删除了CFO的‘一票否决权’。”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保监会有关人士说。
权限边界
  保监会财务监管处赵宇龙处长说,单列财务责任人是保监会监管精细化的一种考虑,并非“三会”(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的创新之举。
  一稿征求意见主要是从职业操守、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三个方面对CFO的任职资格条件提出了要求。
  “不是股份制公司的也一定要设置CFO吗?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CFO的权限还是太大了。”不同保险公司的反应各异。
  “二稿赋予CFO的职责仍然很重,对于上市公司而言,CFO排名至少是在前三位的副总,而且必须进入董事会,参与决策。”一家大型上市保险公司的人士说。
  较一稿的变化是,二稿在某些管理细节上做了一些调整修改,如更深入权衡监管边界和保险公司自主经营管理权的边界。“此前一稿曾提及的CFO参与决策并拥有 ‘一票否决权’引起不少争议,二稿中已予以删除。”上述保监会人士说。
  在该人士看来,保监会此举是出于尊重企业经营管理权的考虑,在中国就管理发展的阶段而言,也许CFO还未达到如《规定》要求那样的程度,但制度的设立是出于完善企业治理的角度。
  她说:“现在很重要的是看监管边界与企业自主权的边界如何定位,再者各种企业情况有所不同,管理模式也迥然,就此,大家提了一些意见,我们听取并商榷后,考虑应由公司自主确定,监管不做明确要求,但总体上还是在现代治理框架下去制定的。”
  “二稿完成后,就可以报主席办公会,并排序等候,应该在一两个月内就可以启动,至少年内会推出CFO制度。”该人士说。
  权利制衡
  CFO制度的推出对保险公司而言,因为涉及人事问题而显得有些敏感。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认为,尽管二稿取消了CFO“一票否决权”,但所框定的职责仍比较“实”,可能会引起人事上的变化。
  《规定》中,CFO制度等于是就决策而言,此人应列入执行董事,尽管《规定》并未明确提及如何安排位置,但至少是排名在前三位的一名副总级,赋予权限较大。
  “在职责范围上,保监会应该是参照了证监会类似的文件。其实,对于非上司公司而言,这种要求比较高,能否做到会是个问题。”上述保险公司人士说,“值得一提的是,既然CFO制度赋予了较高的权限,与之对应的惩罚条款要求也应更加细化。”
  另外,“合资保险公司的权力制衡更为复杂,CFO制度和与之涉及的组织管理中财务负责人制若有所冲突的话,调整起来不是很容易。”
  无论是中国人寿股份还是中国人保财险,目前并未明确CFO的角色。当其在境外路演时,其文件上注明的CFO均为负责财务的副总裁,如中国人寿是副总裁刘家德,中国人保财险是副总裁王银成。
  “问题还在于,尚未股份化改制的保险集团如何执行该制度?如人保集团;”一位人保集团人士说,“而且对财务管理人的理解各有不同,是指财会部的总经理还是整体公司领导层面的?不过,按上市公司标准去做,建立CFO制度是大势所趋,但就目前而言还有距离。”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王稳教授认为,首席财务官最终解决的是公司管理框架下内部风险管理问题,也许还会引起公司治理中的利益冲突。
  王稳对CFO的人才储备表示担心,他认为,目前保险公司对财务人员的储备与需求差距较大,与国际一流的保险公司相比距离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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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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