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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二审在即 突现两大颠覆性争议
本报评论员:王毕强
王毕强 历经15年立法进程,二审在即的《国资法》草案,又一次面临全面修改的压力。 知情人士透露,日前在《国资法》草案讨论中,出现了两个颠覆性的修改意见,其一是要求在《国资法》中明确将所有金融国有资产全部划归财政部,由财政部担任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另一个则是国资委定位的老问题,有新意见要求维持现有国资委的定位,即同时担任出资人和监管者两种角色。该问题在一审稿中的表述为,国资委担当出资人角色。“现在是非常关键的时期”,知情人士称,近几日中国最高层决策者正在讨论《国资法》草案的有关问题。 按照程序,如果最高层决策者能够在日前达成共识,6月下旬 《国资法》将进行二审。反之,就有可能推迟到奥运会之后。 金融国资管理人之争 在《国资法》一审稿中并没有具体规定金融国有资产的问题,仅规定由国资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担任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这自然引出了金融资产由哪个部门管理,要不要纳入《国资法》二审稿的问题。 据悉,目前有一种意见认为,应当由财政部来担任所有金融国有资产的出资人角色。 主张由财政部来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一个理由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都是由财政部来管理金融国有资产,并取得不错的效果。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 《国资法》起草工作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并不赞成这种观点。“西方发达国家和东欧转型国家的金融国有资产数量都不大。全世界找不到任何一个国家有像中国这样总量巨大、跨度广泛的金融国有资产”,他认为,不能简单套用国际上的做法。 目前,中国有包括央行资产在内的金融资产总量已接近60万亿元,金融资产总量已从10年前占世界金融资产总量份额1%,上升至4%至5%。 其中,涉及的范围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国有参股的商业银行、券商、期货商、保险公司、信托业、农村金融、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汇资产、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社保基金理事会、各种金融控股公司、窗口公司、各省控制的金融资产。 同时,中国现有的金融资产的管理体制也比较混乱,央行、外管局、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地方政府等都各有一部分职能。 李曙光认为:“应该成立专门的金融国资委来担任出资人,统一担负管理金融风险、金融业结构性调整、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这三大任务”。 他认为,财政部最主要的任务是管理公共财政预算。 而大到制定整个金融行业发展的战略发展规划,小到金融衍生品的规划、主权基金海外投资,金融风险控制,这些都是财政部很难做到的。 “建立金融国资委可以提高效益,减少交易成本;减少金融资产流失,保值增值;特别是金融国资委可以站在全局的角度来处理问题,这对处理金融风险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李曙光表示,建立金融国资委,就是要将现在将分散在各部门之下的国有金融资产,全部划归金融国资委的名下,由其承担出资人的角色,进行统一的经营管理。而原有的财政金融等部门仅承担政策面的职能。 至于未来金融国资委的职能和定位,李曙光表示,其与担任“干净”出资人的国资委是大体相似的,主要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以出资人的身份,派出和任命行长、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管。而具体的行业政策,则要由立法部门来制定和发布。 在李曙光的设计中,可以建立中央和省级两层金融国资委。 在金融国资委成立初期,应该把所有的金融国有资产都纳入其范围之内,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理顺现在混乱的金融体系和权责利关系。待理顺关系之后,金融国资委可以逐渐放开中小金融企业,最终只直接控制几家大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 国资委定位不应动摇 相比金融国有资产而言,国资委的定位问题则是《国资法》需要解决的根本性问题。 对于国资委的定位问题一直有三种观点在角逐,其一是国资委仅作为代表国务院的出资人,即只负责经营活动;其二是国资委仅定位为行政部门,即监管人,还是有一种观点是同时拥有出资人和监管人的双重角色。 这些争论并没有因为《国资法》一审稿中,仅将国资委定位为出资人而得到平息。 据知情人士介绍,现在有一种意见是,国资委应当回归到监管机构,而不该担任出资人。在《国资法》一审稿出来以后,这个意见就比较强烈,也是二审前最高决策者和各方高度关注的问题。 持这种观点的人士认为,面对庞大的国有资产需要一个管理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评估、管理等工作。此外,还应该在国资委之下,成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李曙光则认为,国资委应该担任“干净”的出资人,即只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股东权益的最大化,其监管职能、行政职能、立法职能应彻底的剥离。 对于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还是由国资委担任出资人,李曙光认为,应该将现在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改造成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担任出资人,负责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投资、处置、转让、改制、登记、统计、评估,以及派出董事、监事、高管等工作。 目前,在内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由财政部统一来负责国有资产的登记管理工作,国资委只做出资人。 对此,李曙光认为,国有资产不应和财政部扯上关系。财政部在国有资产方面只具有备案的职能,而不具有管理的职能。 而在今年春节期间的雪灾和5月的地震救灾过程中,一些大型国有企业体现出了在突发事件中动员及时的优势。有一些人士据此建议,应该在《国资法》中维持现有的国资管理体制。 但李曙光认为,市场体制下的动员能力并不会比现有体制差。在市场体制下,这种动员是可计算代价和评估的,是更具有市场经济导向的,是更符合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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