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重大公共事务人大说了算
本报评论员:杨兴云
杨兴云 今年1月1日,重新修订后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正式实施。 与2001年出台的旧《办法》不同,重新修订后的《办法》无论是在重大事项的界定,还是在重大事项的具体操作程序上均有了“全新的面貌”。 中山大学哲学系退休退休教授袁伟时对本报记者说,新《办法》的实施是当代政治民主化的题中应有之义。 他表示,如果能够在真正意义上实施,将不仅是广州政治民主化的一个突破,同时对中国也是一个积极的示范。 “民主的本质就是对权力的制衡,根本目的是防止绝对权力的出现。在这方面,希望广州迈出的一小步,能够影响和示范中国迈出一大步。”袁伟时表示。 权力归位 “我刚一提到群众反映广州市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他就不愿再听下去,立刻暴跳如雷,打断我的话”。邓成明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提到去年发生在广州市环保局的一幕,记忆犹新。 去年11月,身兼广州市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职务的广州大学法学院院长邓成明,在随市人大有关官员前往广州市环保局进行调研时向局领导反映,虽然外界公布广州的环境改善了很多,但老百姓认为还是存在一些问题。 邓的发言立刻被广州市环保局局长丁红都打断。丁表示,不赞成以少数群众的意见来否定政府的工作,个别或部分群众意见不能说明政府不作为。 邓成明当即表示,自己作为人大代表来环保局调研,丁红都应该让他把话说完,就算作为普通市民,也有权利反映情况,这是对人最基本的尊重。随后邓成明愤然离场。 “这实质上反映出一些政府领导早已习惯的权力傲慢”,邓成明认为,对待前来调研的人大代表尚且如此,一般群众反映问题的难度更是可想而知。 事实上,在广州,政府官员表现出权力傲慢早已不是第一次。在此之前,广东省政协委员孟浩前往广州市教育局调研时,不仅被拒之门外,当事官员一度还威胁要报警。 邓成明认为,刚刚实施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将有助于从根本上解决政府完全说了算所导致的权力垄断和决策失误。同时“实现由党代替人民当家作主,向由党组织领导人民当家作主转变”。 邓成明认为,尽管中国的政治制度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包括立法权、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任免权在内的四大职权,但长期以来,由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人大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采取了概括式的原则规定,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人大常委会不敢或不能及时有效地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最终人大“不说白不说,说了也白说”,而政府则是“认认真真走过场”。 “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四项职权中,决定权这一基础性权力常处于虚置状态”。邓成明说,新《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权力归位。 全新的面貌 新《办法》明确提出,在广州市范围内,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都不再是政府说了算,而是应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对于未经人大讨论决定,政府擅自越权做出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将可依法撤销。 按负责修订工作的广州市人大研究室主任杨清蒲的解释,凡涉及全局性、根本性、长远性以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均纳入重大事项范围,比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征地拆迁、公共事业、公共服务价格的调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项目等。 具体来说,水、电、燃气、公交、教育、医疗等价格的调整、行政机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及市政府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情况等,均属于重大事项的范畴。 杨清蒲在给广州市属领导干部作《办法》的辅导报告时说,纵观世界各国议会制度及其运行,对议会应决定的事项根据其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审议和决定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为解决上述问题,新修订的《办法》对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了科学分类。《办法》基于不同事项的性质、特点和影响程度,将其区分为讨论且必须做出决定、讨论可不做出决定和无需讨论但须报常委会备案三类。这样,不仅使常委会的讨论决定更科学有效,也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特别是《办法》所创设的备案制度,将有助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开展全方位的监督。 此外,《办法》还强化了对重大事项讨论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邓成明说,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做出的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有关机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但长期以来,由于制度的缺失和监督不力,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往往得不到贯彻和执行,不仅损害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威性和其决定的严肃性,也挫伤了人民群众有序参与政治的热情。” 《办法》针对这种状况,明确将重大事项的讨论决定纳入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须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使之常态化、制度化,以便接受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与此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决定执行主体的执行责任、报告义务和公开义务,以及对越权决定或拒不执行常委会决定者的处理方式,确保常委会讨论决定工作能够有效实施。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把15条重大事项逐一列举出来,可操作性增强。 “中国政治决策的权力中心一直在党委,党委及党委领导下的政府是否可以代替国家权力机关,对一些重大事项做出决定是亟须探讨的现实问题”。邓成明说,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把党的意志通过人大变成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 事实上,广州市人大有关官员在解释 《办法》所基于的大原则时就提到,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都是由党提出来的。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基于上述原则,杨清蒲认为,党委做出的决策,凡是关系国家事务的,要求全体公民遵守的,属人大职权范围的,都作为建议或通过“一府两院”提出议案,由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做出决定。这样做的好处,一是把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了;二是可以减少党的主张的差错失误;三是号召性的东西变成了强制性的东西,有利于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党委没有提出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决定的事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在做出决定前,由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准备做出的决定报经同级党委同意,这将更好地实行党的领导。 广州探索 广州市人大有关人士表示,七易其稿付诸实施的《办法》,实质上是广州民主法制建设试点的一个重要成果。 广州的政治民主化探索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这座城市在政治民主化方面不乏可圈可点之处。 事实上,在《办法》出台之前,广州在政治民主化方面的探索已得到广东省委领导的支持。2008年,广东省委就将广州市确定为民主法制建设的试点城市。广东省委书记汪洋要求,广州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率先探索,付诸实践。 汪洋指出,加强程序设计和程序保证,这是将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途径。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真正的民主,要研究制定充分发挥人大在发扬人民民主方面的具体程序。 广州在着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已经形成了一系列具有特色的做法。例如广州在全国率先制定立法顾问制度、立法听证制度和监督听证制度;通过互联网征求市民群众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意见;市委主要领导到基层调研邀请市民主党派主委参加;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制度;成立中国第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广州社情民意研究中心”开通实时在线财政预算监督系统,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等等。 袁伟时说,公开政府的财政预算也是一个突破,而在这之前,这方面的内容一直是作为一项“机密”看待的。 他认为,2009年广州市在处理番禹垃圾发电厂问题上最终以民意为依归,是政治民主化的一大进步,“不像过去,所有问题都被捂起来,诸如虎门一座规模很大的主力电厂,在运行近20年后,才爆出竟然没有脱硫装置,以致成为珠三角一个主要的污染源头,这样的事情如果存在人大及新闻媒体的有效监督,将会难以出现。” “实际上,过去一直将政治民主化妖魔化,随着社会的进步,现在看来,民主、自由并不是一个可怕的东西,而是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袁伟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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