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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若昕案隐情:判决书未涉违规担保
本报评论员:欧阳晓红
  欧阳晓红
  2月初,因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下称中信保)原总经进唐若昕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本报获悉,上述判决书只字未提ST宏盛科技(600817.SH),此前业界普遍猜测唐若昕案发缘起中信保对其违规担保。而中信保为此付出的代价是替宏盛科技向银行偿还了高达2.45亿余美元的逾期贷款,此笔损失吞噬了中信保一半左右资本金,其注册资本40亿元。
获刑14年
  批捕18个月之后,唐若昕获刑罪名为受贿、滥用职权两项,其中,受贿金额为355万元。滥用职权一事,则指唐擅自决定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人民币进行委托理财,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据悉,唐若昕的受贿罪是指,1997~2005年,利用其担任中保财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唐若昕与其手下魏建、妻子刘志宏,先后收受6笔财物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355万余元;为此,唐若昕获刑12年。
  而唐若昕收受的贿赂中大约一半以上金额为高尔夫会员卡、名表等物品,相关部门办案时,正是从这些高尔夫会员卡打开缺口,锁定唐若昕的相关犯罪证据。案发后,这3张会员卡被定价130余万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八届北京律师协会代表董来超律师表示,该量刑适中,有价证券卡也算受贿,《刑法》388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董来超说,量刑的标准一般以受贿所得数额为主,兼顾“情节”,分为“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一般也是从数额上考虑,特别是10万元以上案件的量刑,受贿355万已算特别严重范畴,因此12年的量刑并不为过。
  滥用职权罪则指2003年5月,唐若昕在担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人民币用于委托理财,导致部分资金无法收回。
  但是,保险资金“失足”问题券商并非个案,早在2005年,保监会曾组织相关部门对中再人寿资金失陷汉唐证券展开调查;2004年6月,中国人寿曾被传托管在闽发证券的4.12亿元国债无法转出,所不同的是,中再与中国人寿均否认上述行为不具备理财托管性质,换言之,若定性“经纪业务”,且无法查证任何私人间的利益输送,则该事件只能被划归“投资决策失误”,按当时的监管政策,不涉及违规操作,便只能按保险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对此类事件的处理尺度或许较为主观,定性理财托管与纪经业务的量化标准不是很清晰。”一位知情人士说。
  事实上,“中信保向闽发证券投资3亿元事件是在唐若昕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被偶然扯出来的,之前毫无征兆。”上述人士说。因为,在2003年期间,保险资金进行类似证券投资理财,在业内看来,似乎是一种“潜规则”游戏。
  对此,董来超表示,基于个案的不同情况,尽管案例类型相似,量刑与否有着不同的判断标准。不过,根据《刑法》渎职罪最高量刑为3年,因此,法院判定唐若昕滥用职权罪2年亦较为适中。
  在董来超律师看来,即便是涉及宏盛的违规担保,由于滥用职权而造成国家巨额损失,若不涉及个人利益输送的话,法院最多也只能判定渎职罪。
缄默的秘密
  去年底,ST宏盛科技董事长龙长生因犯逃汇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三宗罪,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0万元。
  在龙长生的“出口骗保”故事中,有着这样一条利益链条:上游供货厂——宏盛科技——中信保——中信银行——加大拿IRC——美国零售商。
  宏盛科技拿到加大拿IRC的订单向上游供货商采购DVD,宏盛向中信保申请融资担保,获得中信保的担保之后,中信银行给上游供货商开证并提供兑付。
  据悉,宏盛在美国加拿大的两个经销商为国际诺盛科技(INT,成立于2000年)以及国际瑞耐思公司(IRC,成立于1997年)。
  龙长生的妹妹龙长虹任INT和IRC两家公司的总经理、执行总裁和董事,而这两家公司的母公司诺盛有限公司(NorcentHolding,简称诺盛)的董事为龙长生的母亲鞠淑芝与龙长虹,两人各持50%的股份。另外的细节是宏盛科技的英文即为Nor-cent。
  然而,宏盛科技在长达8年的时间里隐瞒了与INT和IRC的隶属关系,即龙氏家族控股的关联公司。尽管宏盛多次公告彼此毫无关联,但其就是通过这样一种产品供应链,拟建了一条可能是“自买自卖”的出口链条。
  这条产品供应链的关键节点在于营运启动资金的获取,正因为有了中信保的担保,银行才给宏盛提供了贷款,宏盛依靠对经销商应收账款的回收,进行循环开证,维系链条的运转。
  但奇怪的是,宏盛指定的上游供应商均是名不见经传的小公司,有人甚至怀疑该供应商根本就没有提供过商品,只是其利益链条上虚设的一个环节。
  正如去年12月,据相关报道,龙长生“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逃汇”案在上海市一中院宣判,其逃汇罪责是指龙长生通过违法手段入主上市公司后,在2003年至2007年间曾以宏盛两子公司宏普国际、安曼电子的名义向包括中信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所贷款项则用于采购电子产品,销售给同为龙氏家族控制的IRC等贸易公司。
  在此过程中,龙长生曾授意相关供货方向开证行提供数百张虚假提单用于信用证承兑,并指令宏普国际、安曼电子对上述信用证予以确认,造成对外付汇48512.65万美元,即款项流入龙氏家族在美国的关联公司中,构成逃汇事实。
  有种说法,宏盛的美国供应商因知识产权案破产,资金链因此断裂,随着利益链的断裂,具担保责任的中信保替宏盛向中信银行偿还了2.45亿美元的贷款;20多亿的资金就这样“付之东流”。
  宏盛出口骗局事件中,中信保的责任可以归为两点:其一,未考虑到宏盛的收汇额,便给宏盛开具了应收账款保险;而宏盛科技历年报表显示,2004开始就出现11.73亿元的应收账款,2006年更增至33.78亿元,2007年仅半年应收账款即达32.93亿元。
  中信保给宏盛的保险依赖于龙长生之妹龙长虹的INT和IRC两家公司(即美国的经销商)在美国办的保险。中信保凭借着其美国的保险单给宏盛科技开了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承保后为宏盛的出口提供担保,中信银行凭借着中信保的担保给宏盛科技开出了信用证。在此过程中,中信保非常被动,最终导致2.45亿美元的担保赔付。
  业界人士分析,可能让检方无法突破的是,无论是宏盛原董事长龙长生还是唐若昕都“守口如瓶”,这使得龙长生一案以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逃汇罪遭罚8000万元获刑7年”告终。
  有网友评价 “宁愿唐是被人坑了,而非受贿”。一位中信保高层评价唐很大气,有领导魄力,不是贪慕钱财之人。另据悉,在调查过程中,检方也未在唐若昕家中发现任何受贿赃物。
  回眸龙长生自编自导的 “闹剧”中,有着太多的疑点。这一切,如果没有中信保的担保,则没有龙长生的“出口骗保”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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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0 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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