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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卫方、吴思问答录
  逆向的缘由
  提问贺卫方:贺老师说规则在西方是从含混到清晰的过程,吴思老师说这个过程反过来也成立,从清晰到不清晰是不是只在中国的社会中存在?在其他地方也有这样的逆向过程吗?
  贺卫方:吴思先生刚才讲的这几层规则的关系非常重要。的确就是这样一个结构,甚至官家容许这样的结构。我们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有一个所谓的从上到下控制,这样的努力在任何分层的社会都是需要的。比如说,封建社会存在封建主跟封臣之间的控制问题。欧洲中世纪,欧洲大陆存在的很大问题是,封臣的封臣就不是封臣了,每一层都是相互之间建立的封建关系。之所以我们说中国社会从秦汉一直到清朝,不能说它是封建社会,因为按照欧洲概念的封建社会,封建契约是相互的,是一种互惠的特色。你是我的封臣,你要给我交税,甚至帮我服兵役,保卫我们小小的封建庄园。但是另外一方面我必须给你提供保护,因为你给了我好处,我有责任提供公正的司法。这样一种互惠式的封建结构在中国秦汉以后的社会是不存在的。1066年 “诺曼征服”以后,英格兰要建立这样一个最高层能够直接控制下层的社会,但是也被束之高阁,没有办法控制整个社会。
  我们说中国社会,比如说秦汉以后建立的大一统社会,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最后的结果是你会发现控制不了,下面的信息传递不到上面来。我们今天说上访问题,中华民族是全世界最喜欢上访的民族,为什么千方百计上京城上访?是因为下面按照蒲松龄的说法叫“覆盆之下多沉冤”,每个地方都变成了一个覆盆。事情都是吴思先生的潜规则。比如吴思先生是县令,他把县里搞成一个潜规则盛行的社会。你要到北京来上访那不成,县令想方设法要阻碍信息往上传递。皇帝也曾经做过很多的努力,比如御史大夫这些人派工作组下去调查,甚至在明朝的时候把太监派出去。他们为什么叫太监?就是最高监督者,代表皇帝下去监督的人叫太监。但是什么也搞不成,因为代理人拥有一种信息上的优势,使得你上面没有办法了解下面的具体情况,于是导致民怨沸腾。这种情况怎么办?多数情况下侧重的是刑事法律,或者说,许多今天本来该用民事手段处理的问题是用刑事方式处理的。
  潜规则之所以盛行,是因为有些东西规定得不近情理,比如不孝被列为十个大罪之一。我们对父母不孝道,对祖父母不孝道,这属于大罪,我刚刚学法制史的时候我一看这个条文就知道这个条文实行不了。最近规定醉驾要判刑,你只要喝醉了酒驾车,抓到了就要判刑。大家觉得这个好。但是醉驾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为什么要判刑?有一个警察局长跟我说,你看着吧,贺老师,这条实行不了,即便制定出法律,警察都要想方设法去规避不要实行这一条。它规定得过于严格。
  比如说不孝,怎么构成不孝?殴打骂祖父母?我自己过去的经验是骂父母、祖父母的人挺多的,偷偷的私底下骂,公开的当面骂:“你这个老不死的”。这个情况在中国社会中特别突出。比如要请假回家,来电报说我爷爷死了,人家活得好好的。明明是假的,这是诈称父母、祖父母死。另外,如果祖父母、父母真死了,你跟大家说没事,他活得好好的。这些东西都被认为是不孝的。有这么一条就要掉脑袋?就是十恶不赦?我觉得这样一个法律条文规定得过于严苛,致使它变成一纸空文。而且许许多多的条文都这样的话,就会导致潜规则的空间越来越广阔。
  最大的问题还是皇帝自己颁布的例,那个例颁布得太多,以至于司法过程中一切取决于他想叫你死,还是想叫你活。叫你死,找你必须死的条文;叫你活,找能够从宽发落的条文。所以我们有句成语叫“出生入死”。“出”就是把人放走,“入”就是加重处罚。出生入死就是出则生,入则死。这样的一种状况使得法律愈发混乱不堪。
潜规则的成本
  提问吴思:中国好像一直是一个潜规则主导的社会,虽然有规则,但潜规则出现了,实现了双赢,实现了社会的暂时稳定。中国往下走还会是潜规则主导的吗?
  吴思:刚才我们算了一笔账,潜规则是怎么诞生的。结果是1250元就摆平了这个事。我们能不能把这个1250元的潜规则消灭掉?我觉得至少有两个方式可以消灭:第一个方式,让这个1250元拿到手的衙役、警察变得很困难,或者是让掏这1250元的人能找到另外的方式,让你不再敲诈我。咱们先说第一条路,衙役要得到这1250元,如果必须付出2250元的代价,他就不干了。很麻烦。我不知道按照现在的法律怎么样,按照古时候的法律,比如到班房里找一个贼,说你去咬张三,你要是不咬,今天晚上我找俩人暴打你一顿。他说好我咬,说你窝赃。只要他一咬你,我就可以去抓你。我是警察,跟我走,有人说你是同伙。挺容易的吧?现在呢?我不知道中国现在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能说,有人说你窝赃,你跟我走吗?
  (贺卫方:班房也是在公安的全方位控制之下,如果没有社会公众非常关注的事情,检察院当然有责任对拘留所进行常态监督,但是实际上现在看起来这些东西都不太有效,原因是因为公安局的权力非常大。)
  假定从第一个环节上,我让那个贼咬张三,这个贼说我不咬,我不能让他躲猫猫。如果很容易让他躲猫猫,他一定会咬的。但是我们是有可能乐观起来的,比如说至少让我不直接控制监狱。刑警不能干这事,狱警也不能去抓人,于是我还得去收买狱警,1250元我得分他50元,那我的收益就降低了。然后我还得去找法院或者检察院开一个拘留证把张三带走,尽管他很好打发,我也得分他一笔钱,1250元给了狱警50元,检察官不能只给50元,给他250元,我还剩900多元,然后我把你拘留了,还得起诉你。起诉的话就得冒出律师找我麻烦,上法庭的时候边上坐了一圈陪审员,陪审员说有罪无罪,我不能控制,至少不由衙役控制,要由法官控制。法官要想控制这几个人,剩下900块钱不够分的,结果折腾了一圈,我还拿不到这1250块钱,还赔点钱。那这潜规则就完蛋了。立法要严谨,规定要合理,一项一项规定下来,从拘留所的管理开始,一直伸展到最后判决有罪无罪,这一串就能消灭潜规则。我们有这个技术,而且这个技术已经相当成熟,问题是我们用不用?
  第二个环节,如果你是被欺诈者,你就会想一个办法,一旦被带走了,有什么办法来求一个公道,来对抗这个潜规则。比如我问我的一个台湾朋友,你们那儿有没有警察敲诈勒索的事?他说我们这儿有。我说后来呢?台湾转型之后呢?他说非常明显地少了。我问什么道理?他说如果有一个人被敲诈,比如李四被敲诈,李四就会抓起电话给你选的那个议员,说我被敲诈勒索,你得替我说话。这个议员兴冲冲地带着几个记者上门去找县长或者警察算账。100块新台币,就是25块钱人民币,25块钱人民币就把这事摆平了,那么你会花那1250元吗?那1250元的潜规则即使有的话也变成250了。你马上打电话找《南方都市报》,这是一个热闹事,比“躲猫猫”还有意思。他们兴冲冲地来了,给你信息费,你还能挣钱。你多愿意打这个电话!那边又兴冲冲地把这事报出来,他能得年度新闻奖,他从此在中国法制史上留下一笔。反击潜规则成本如此之低,反击潜规则的收益如此之高,这个潜规则要有的话,连250的位置都不够,他也就是25。我们现在有全套的技术,问题是人们为什么不用这个技术。
善法与恶法的区别
  提问贺卫方:刚才吴思老师讲的潜规则有可能消失,有可能变成规则,但是贺老师也谈到我们有很多规则,很多显性的规则也不合理,有的规则太细,有的规则不够合理。前两年我们有过争论,就是善法和恶法的竞争。大家都已经接受中国需要更加法制化。但是法制化的过程也沦为某些部门攫取利益的机会。在西方是否也有善法和恶法的区别?
  贺卫方:我觉得善法、恶法的问题是古老的法里的问题,有时候人们倡导遵守恶法,比如蒙田,他是个散文家,同时也是做过十几年法官的法律人。他曾经说过,服从一个有缺陷的法律比无法国家还要好一些。法律从神定法转向人定法以后,法律都是人制定的,所以你很难说法律本身就是完美无缺。人类一思考,上帝就发笑。法律总是赶不上社会的变化,但是如果你要法律跟踪社会的发展,一步步地跟,法律就没有办法产生人们想象的稳定的预期。法律绝对不可以朝令夕改,但是不朝令夕改的结果是,法律必然会有过时的时候。
  现在可以看到观念越来越多元化,比如说战争。这个社会有一批人是绝对意义上的反战主义者,他们认为没有哪个战争是正义的,他们反对所有的战争,所以他们拒绝服兵役,他们认为国防方面的法律都是坏法。有时候我们会看到社会中有一些人为良好的法律而抗争,像圣雄甘地,像马丁·路德·金,以他们非暴力不合作的方式抗争。你是一部恶的法律,我们都是违反这条法律的人,把监狱填满。甘地本人也是学习法律的,所以通过这样一种和平的方式去抵制一个恶的东西,慢慢促进社会的发展。
  恶法、善法有时候需要从不同的角度来看。一个法律如果是在民主政体中产生的,反映的是大多数人的意志,你会觉得大多数人的选择是好的。二战以后整个法律发展,即便通过民主的逻辑制定了规则,也必须要遵守某些超越于法庭的观念,例如任何侵犯人的尊严的法律都是不允许的。我发现现在中国的国民,我们的网友们,对人的尊严非常关注。比如湖南出现公捕公判,人刚刚被逮捕,就在体育场里面示众,这简直是无法无天。人家有罪没罪你都不知道,逮捕了人家就给示众。我觉得现在我们国家的国民真的跟40年前、50年前不一样了,我们懂得了人的尊严问题。所以民主的逻辑要服从于更高层次的价值、更高层次的观念。我们慢慢演进,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哪些规则是坏的,哪些规则是好的,同时慢慢去改进。
  (该文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9月23日理想国年度文化沙龙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与知名作家、历史学者吴思的对话录音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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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版:观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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