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波澜再起
本报评论员:张晓晖
张晓晖 没有人知道,在2009年底的重庆打黑中,犯下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原北京律师李庄,什么时候能够获得自由。 3月29日晚间,重庆政府透过官方媒体向外界称,在2010年2月9日李庄案宣判之后,政府有关部门陆续接到新的举报,并在李庄的部分代理案件中发现新的罪行。 3月30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周波回应媒体称,李庄案的遗漏罪行,有关部门将择日公布。 如此一来,原本有望于2011年6月中旬获释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陷入重庆司法机构对其遗漏罪行的追偿之中,这使得他能够按时出狱的想法变得遥遥无期。 李庄入狱之后 2010年2月9日,李庄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听到判决之后,李庄暴跳如雷,一度情绪失控,声称自己要与重庆有关方面抗争到底。 此后,无人能够接触到李庄。2010年4月的一天,李庄儿子李亚童从北京飞来重庆,试图去监狱探望李庄,但遭到婉拒,李亚童当天晚上即飞离重庆。 但波澜并未平息,李庄入狱之后,依然在法学界、律师界和司法界引发广泛而持久的争议。 2010年9月3日晚上7点,李庄的第二辩护人律师陈有西,与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在西政会客厅(西政网上论坛)展开了一次关于李庄案以及李庄案折射出来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一次著名的讨论。 陈有西在这场讨论中认为,有什么样的司法环境,就有什么样的律师群体。因此,治理中国律师队伍风气的基本良方,仍然是治理大环境。 陈忠林对此持保留态度,他认为,中国正在探索真正适合中国现实的法治之路。 没有一个案件,能够像 “李庄案”一样,即使是在宣判后,仍然吸引社会各界的公共知识分子、司法律政精英,参与对这个案件中的讨论中来。 同样值得令人关注的是另外一名北京律师朱明勇。朱明勇为龚刚模涉黑团伙案中的另外一名黑老大——樊奇杭做代理辩护,他也坚持认为重庆公安在审讯樊奇杭的过程中,存在不恰当行为。 《财经》杂志曾报道,2010年7月27日晚间,一场关于 “打黑”的研讨会在京举行,与会者包括30多名律师与学者。正是在这次会议上,朱明勇向媒体公布了樊奇杭案中有关 “刑讯逼供”的视频与录音资料。 研讨会之后,次日凌晨3点,朱明勇给上小学的儿子留下一封信说:“爸爸仅仅是做了一件一个律师应该做的最基本的事情,也完全是在中国现行法律框架下所做的事情,但是爸爸不敢奢望这样做的后果会是平安无事。” 朱明勇在公布相关材料之后,一度隐居某地以避风头。中国刑法学界泰斗、原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向记者透露,对朱明勇单方面公布有关材料的做法,重庆司法局曾向他咨询过,应该如何界定朱明勇律师的这种行为,赵长青答复对方称自己也不十分清楚。 遗漏罪行争议 时至今日,无法确定,正在服刑的李庄,是否已经知晓,自己即将被追诉相关遗漏罪行。 李庄被追诉遗漏罪行的消息一经传出,又开始在法学界引发震荡。 本报了解到,李庄被追诉的遗漏罪行,源自于宣判后“全国各地”的举报,由于李庄在重庆只代理过一个案子,因此,李庄的遗漏罪行,多在“全国各地”发生。 有律师指出,李庄下一个卷入的罪名,可能是代理辩护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即“诈骗罪”。此罪重于目前李庄服刑的伪证罪,按照上限,“诈骗罪”案情特别重大的,可以判至无期徒刑。 之后,有律师提出,重庆司法机关在追究李庄遗漏罪行的管辖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如果重庆司法机关追究的是李庄在重庆以外地区的犯罪行为,则应由当地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一款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或者发现了判决的时候所没有发现的罪行,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那么,李庄遗漏罪行如果是在重庆以外地区发生,应由重庆以外地区的司法机关介入处理。 至此,李庄被追究遗漏罪行一案,未及公诉,便在法学界引发管辖权争议。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此番李庄案波澜再起,其案件已经上升为一个公共事件,任何关于李庄案的一点一滴的最新进展,都会引发不同的解读和广泛的争议。 李庄案继续考验着司法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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