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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于军事法庭的平民李大钊
本报评论员:章敬平

  皇上走后
——辛亥革命百年系列之十
章敬平
法学博士
zjphhh03@gmail.com
1927:死于军事法庭的平民李大钊
  1927年4月6日,清明节。张作霖的奉系军警在北京东交民巷的苏联大使馆,抓捕了中国共产党的奠基人李大钊。彼时的北京《晨报》记录了李大钊被捕的情景:“上午10时30分左右,东交民巷东西北各路口突然来了许多洋车夫和穿便服的行路者,过往行人都觉得不大对劲儿。11时,150多名警察、100多名宪兵全副武装,从警察厅出发分路直扑东交民巷。一部分人把守各路口,剩下的人包围了苏联大使馆。”
  显然,这是一次有预谋、有组织的抓捕。
  我想,被捕时的李大钊可能会觉得有些意外。因为,1901年辛丑条约签订以后,北京东交民巷一直是外国驻华使馆和外国兵营的所在地,享有治外法权,非经外国公使团许可,中国军警不得入内。自从北洋军阀政府治安条例规定主张共产者,不分首犯从犯,一律判处死刑之后,遭到通缉的李大钊,旋即住进了俄国兵营,活动于苏联使馆。
  得知李大钊的行踪,奉系军警一度也感到为难。没想到,闻听大批共产党员隐蔽在使馆区内,“煽动学生、工人,阴谋首都暴动”,各国公使们当即允许奉系军警进入苏联使馆区搜查。苏联共产党在十月革命胜利之后,向全世界输出共产主义革命,闹得欧美主要国家的政府非常紧张,反对赤化成了他们的共同目标。一说抓捕对象是第三国际共产党员、中共北方区领导人李大钊,公使们将平时津津乐道的程序正义,啪啪啪扔了一地。
  军警冲进李大钊房间的时候,他已经着手焚烧文件。但是,文件太多了,烧得太晚了。凭借这些文件,外交部公开指责苏联政府违反了不在中国传播共产主义的协定,迫使苏联召回了驻华使馆的代办。张作霖也将这些文件四处散发,为自己逮捕李大钊提供证据。
  李大钊是北京大学的名教授,拥有相当高的声望,各界人士四处营救他。将李大钊视为冯玉祥军队和南方国民政府联络人的张作霖,当然不肯轻易地将他放了,但是,杀人毕竟是件大事,何况杀的是李大钊这样的国际关注的名人。
  张作霖面对的第一个难题是,送李大钊去哪个法庭?是军事法庭,还是普通法庭?
  军事法庭,因为军事这两个字,不可避免地染上了秘密审判的习气,公开性差。由于现役军人保卫国家的特殊义务,它在这个地球上广泛地存在着,你无法否认它存在的合理性,你也不能否认它对公平正义的保障远不如普通法庭。
  依照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现实,上军事法庭就是进鬼门关。即便一部分不在乎李大钊生死的人,也在报纸上撰文说,李大钊是个文人,不是军人,应该送普通法庭。奉系军阀内部的政治讨论会上,一部分前北洋军阀高官联系到英法等国关于中国军人干涉司法的指责,形成了一个决议,建议张作霖将李大钊交给普通法庭公开审判。
  然而,半个月之后,李大钊还是交给了张作霖大元帅府的军事部长,由军事法庭会审。他们言之凿凿地说,李大钊阴谋破坏宪法秩序,勾结外国人,煽动内乱,根据《陆军审判条例》、《修正陆军刑事条例》,也可以当作陆军军人审判。
  这个理由是否牵强附会,我们看看6年后中国共产党另一位领袖人物陈独秀受审的情况就明白了。陈独秀被起诉之前,关押在军政部军法司的监狱里,移送法庭之前,国民政府的军政部长传讯了他,问他与湘赣、湘鄂皖的共产党暴动有没有关系,陈独秀摇头表示毫无关系,一毛钱关系都没有。这个军政部长于是认定,军法司没有管辖权。他公开解释道,陈独秀不是现役军人,他号召推翻民国政府成立中国共产党托派组织的作案地点在上海,而非共产党发动武装攻击的湘赣、湘鄂赣。再说了,陈独秀只限于文字宣传,没有动枪动炮。凡此种种,依法只能交给普通法院公开审判。没多久,普通法院根据《民国紧急治罪条例》第六条“以危害民国为目的而组织团体或集会,或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叛国”的罪名,判处陈独秀十年有期徒刑。
  返观李大钊,我们无言以对。是李大钊倒霉,还是陈独秀走运?用倒霉、走运这样的字眼进行对比显然很不恰当,可是,又能怎样说呢?李大钊在北京干的事,与陈独秀在上海的所作所为,有什么根本性的差别呢?
  历史不容假设。但我还是忍不住想:如果李大钊没有被送军事法庭,而是在相对公开的普通法庭审判,结果会怎么样?结果可能都一样。因为普通法庭遇到政治挂帅的张作霖也谈不上司法独立。虽然如此,我还是为李大钊未能送交普通法庭而叫屈。说一千道一万,他不是一个穿军装的公民,他不应该站到程序公正性大打折扣的军事法庭,短短70分钟的审判,就给了他绞刑的判决。
  上世纪20年代,非现役军人不受军事审判已成为文明国家的共识,渴望戴上“文明国家”礼帽的北洋政府,口口声声要宪政,却张开军事法庭的血盆大口,吞噬那些威胁军人政府的平民。
  李大钊被绞杀一年之后,一个愤怒于军事法庭屡屡侵犯人权的知识分子公开发表了他的《人权论》,疾呼“国家无论在任何形势之下,不得以军事法庭代替普通法庭。关于海陆空军人违反纪律之审判,当为例外”。
  又过了两年,“人民除现役军人外,非依法律不受军事审判”,作为人民的一项权利,终于写进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虽然历史的刀光剑影早就戳穿了这个谎言,无论如何,也算得上是纸面上的进步。如果1927年的中国法律条文上白纸黑字地写着这一条,援助李大钊的知识分子们,最起码可以把这个条文当枪使,在报纸上骂几嗓子,泄泄悲愤。
  1928:东陵盗案中的民族歧视
  民国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个下午,天津卫戍司令部内,军事法庭传唤了一个名叫谭温江的国民党军队的师长,审问他是怎样指挥下属盗掘东陵贩卖赃物的。
  东陵,在今天的河北遵化县,是一个群山环抱景色怡人的皇家陵园。以一块刻有“凤压龙”图案的丹陛石,表明垂帘听政半个多世纪的慈禧太后也安葬于此。事实上,自从顺治皇帝决定在此归老,这里安葬的清代皇族成员有100多人。根据中国古代帝王的丧葬礼仪,无数的奇珍异宝陪同帝王贵胄走入陵园宫寝。为使死后的皇室成员像生前一样安然享用稀世珍宝,皇室派重兵把守东陵,并以严苛的法律禁止闲杂人等靠近。
  皇帝退位之后,世人对东陵的敬畏慢慢消失,胆大如谭温江者,还打起了盗掘东陵窃走珍宝的鬼主意。1928年7月4日,谭温江的上司,国民革命军第十二军军长孙殿英,派遣谭温江等部下,在军事演习的烟雾弹中,拉开了东陵盗宝的序幕。与八国联军入京、火烧圆明园并称为“近代三大文物浩劫”的东陵盗宝的闹剧,折腾了7天7夜。
  忙于庆祝北伐胜利的国民政府,对此一无所知。直至路透社报道引发媒体热炒,国民政府的要人们才从潮水般的舆论中醒悟过来,谭温江和几个小角色旋即归案。
  角色虽小,毕竟是现役军人,一个以上将为审判长、少将为审判员的军事法庭很快开庭了。在军事法庭的预审中,以老革命自居的谭温江先是以“革命立场坚定”为自己开脱,继而在下属当庭指证时低头不语。
  最近20余年,同名影视剧《东陵大盗》相继播出。我没有看过这两部据说很受观众拥戴的影视剧,不知道军事法庭预审的场景是怎样刻画的。真实的情景是,上将审判长嗣后接受了《晨报》的采访,他说,当天的审判“仍属预审”,案件详情“未便奉告”,但他透露,谭温江之外的两个小角色是“自作自受之好汉”,很快就招供了,这个案子的困难确实不少,“好在人证俱全,不难执行”。
  两天后,军事法庭将判决书和18卷卷宗送往南京,等待军政部司法局宣判执行。时间一天天溜走,没有宣判,也没有执行,慢慢地,世界差不多忘了这件事。严格地说,我们迄今都不知道法律认定的真相,法庭认定的真凶是谁,迄今仍是一个谜。
  然而,天下人都认定孙殿英是罪魁祸首。80多年过去了,还没有见过为孙殿英翻案的文章。至于说,孙殿英为什么要盗掘东陵,说法不一。一种说法是,孙殿英不是蒋介石的嫡系,蒋介石不给他充足的军饷,被逼无奈,干了土匪的勾当。还有一种说法是,满清杀了他祖宗三代,只有革了死人的命,才对得起祖宗,对得起大汉同胞。后一种说法,据说是孙殿英自己说的,真伪难考。我在这里,暂且信以为真,因为“革命是为大汉同胞”在那个时代并不罕见。
  民族歧视所导致的民族分立,不见得是中国民族关系发展史的主流,却是一个源远流长的事实。汉民族对其他民族的“和亲政策”,表面上情意绵绵,骨子里却是民族不平等。其他民族对于汉民族,也同样搞歧视。在元代,蒙古人享有最高特权,汉人不敢和蒙古人闹什么纠纷。因为汉人打死蒙古人,要掉脑袋,蒙古人打死汉人,花几个钱,就没事了。到了清代,干同样的坏事,汉人的处罚远比满人重。汉人第一次盗窃,脸上要刺字,满人呢,至多打板子。
  1912年,孙中山出任临时大总统,同时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效仿欧美国家,在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开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从此之后,民族平等始终是宪法性文件的保留字眼,但却执行得不算好。国民党曾以改良风俗为借口,强迫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或穿汉装或用汉化姓名。周恩来说,蒋介石的民族观是彻头彻尾的大汉族主义。有蒋介石这样的最高领导人,如果孙殿英说他盗掘东陵是为了革满人的命,倒也没什么好奇怪的,说不定还能赢得几声喝彩。
  如果民族不平等,人人平等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我国宪法规定民族平等,我国刑法以“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联合国致力于消除民族歧视的几个“公约”也宣称,任何基于种族差别的种族优越学说,在科学上均属错误,在道德上应予谴责。
  时至今日,反对民族歧视已是国际社会大多数成员的共同主张,但是,请注意,是大多数成员,而非所有成员、所有国家、所有地区的一致主张。换言之,孙殿英那样的言辞,还有存在的土壤。这是需要我们警惕的,也是我重提东陵盗案、重提孙殿英的价值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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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8 版: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