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三次司法解释
2001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做出了解释、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 2003年12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2011年8月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解释(三)。历时三年起草的新解释,对于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