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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潜规划 浙江广厦重庆旧事曝光
本报评论员:张晓晖
  张晓晖
  重庆高级人民法院在2011年7月14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可能令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600052.SH,下称“浙江广厦”)于2004年在重庆大渡口区修建的楼盘——翠湖龙庭的336位户主的房屋产权证书失去效力。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翠湖龙庭小区的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至今未办理工程结算。按照常理判断,如果工程未完成结算,那么该项目不能拥有预售许可,也无法办理产权证书。本案的戏剧性在于,翠湖龙庭的所有商品房,不仅在2005年就销售一空,而且已经进入二手房交易市场流通。
  判决书的背后,是浙江广厦撤出重庆市场之前,一段不为人知的隐秘。
发包
  事件缘起于2004年浙江广厦的下属子公司——广厦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厦重庆”)与重庆私人建筑承包商尹晓波之间的债权纠纷。
  尹晓波,男,现年48岁,重庆市渝中区人,在重庆一直从事建筑工程行业,但尹晓波无公司实体,亦无从业资质,也就是社会上俗称的包工头。
  在接下广厦重庆的翠湖龙庭项目之前,尹晓波一直与广厦重庆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重庆一建”,现已更名为“重庆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着所谓良好的业务合作关系。
  2004年6月1日,尹晓波与重庆一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工程分公司签订《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约定由尹晓波垫资修建位于大渡口区翠园路,由广厦重庆开发的翠湖龙庭综合楼。尹晓波无公司资质,但重庆一建有施工资质。借用资质,尹晓波要付给重庆一建3%的资质费,这是建筑行业内不成文的规矩。
  就在半个月之前的2004年5月14日,广厦重庆经过招投标后,将翠湖龙庭工程发包给重庆一建,中标工程建筑面积19255平方米,中标价格为1732.95万元,工程项目经理为尹晓波,工期约定460日历天。
  尹晓波称,重庆一建的中标价格远远低于工程结算价,同样是建筑行业内惯用的一种操作手法,项目开发单位为了少缴纳税款,因此合同中标价通常都会低于该项目的工程结算价格。
  此后,翠湖龙庭作为广厦重庆在九龙坡区开发的众多项目楼盘之一,通过重庆一建,交给“包工头”尹晓波承建,名义上,尹晓波出任重庆一建工程分公司的项目经理,但进场建设的费用,由尹晓波个人筹集垫款解决。
  尹晓波与重庆一建工程分公司签订的《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中约定:翠湖龙庭综合楼项目开工日期为2004年4月10日;竣工日期为2005年5月20日(但主体封顶要求在2004年10月30日完成),总工期405天,合同价款为2160万元,具体按实际建筑工程量,以900元/平方米按实计算总造价。
  低价中标、发包给无任何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承建项目工程、内部合同界定不严等等诸多原因,造成了日后广厦重庆、重庆一建和尹晓波之间的严重纠纷,也为广厦重庆资产被集团公司——浙江广厦割让出售埋下了伏笔。
  翠湖龙庭项目竣工之后,尹晓波完成工程结算,并与重庆一建共同制作了总造价为3261.82万元的结算书,重庆一建在该结算书上盖印了公章,但重庆一建只支付了2767.3万元的工程款,此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能支付。
  从此,尹晓波开始走上了漫长的讨债之路,厄运也随之而来。
524天
  从2005年的8月28日起,尹晓波多次上门找重庆一建催讨工程款,并坚持应按照已盖章签订的工程结算书上的价格(3261.82万)支付给自己。
  从2004年项目施工开始,重庆一建向尹晓波支付了工程进度款2600万元,又于2005年的12月支付给尹晓波156万元,但总金额仍然与尹晓波的工程结算书相差500多万元。
  由于是借钱自己垫款做项目,尹晓波开始不停地找重庆一建索要工程款余额。
  此时的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的法人代表,均为一个叫郭向东的浙江人,重庆一建对经常上门催账的尹晓波感到恼怒。
  矛盾由此而生。
  按尹晓波的讲述,2006年上半年,他接到来自九龙坡区某经侦警员的电话,对方示意他不要再继续折腾下去,继而婉转地向尹晓波表示,这样下去会很“麻烦”;与此同时,在尹晓波对重庆一建的上门催债过程中,时任重庆一建总经理的郑求兴,也开始对他恶语相向,暗示如果不听话,那么就会有人前来怎样。
  尹晓波回答对方称,我没有任何过错,不用害怕警察。
  自此,双方彻底谈崩。
  2006年5月11日下午,尹晓波被重庆市九龙坡区公安局逮捕,罪名是涉嫌职务侵占。
  “那天上午我接到警察的电话,说要逮捕我,我说那好,不用你们来,我自己去公安局找你们。”尹晓波回忆当天“被捕”的情形。
  之后,尹晓波被九龙坡区公安局羁押在位于华岩的九龙坡区看守所,硬生生地被“做”了进去。由于此案人为操作痕迹实在过于明显,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补充侦查为由,两次退侦。
  在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延期审理了两次,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之后,尹晓波职务侵占案,最终于2007年7月2日得以开庭审理。
  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嘉陵出庭公诉,检察院称尹晓波虚构事实,以非法占有重庆一建公司财务30万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尹晓波的“案情”十分简单明了,公安机构“发现”尹晓波在承包翠湖龙庭项目期间,与一家名为吴氏电梯公司未发生材料供应关系的情况下,分6次向重庆一建请款5万元,累计将30万元资金挪作他用。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判长邓均,根据报案人重庆一建提交给公诉机关的诸多证据、证人证言,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尹晓波有期徒刑三年。
  就这样,原本一起简单的民事合同纠纷案,在有关部门介入下,升格成为一起刑事案件,尹晓波入狱。
  究其原因,与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在九龙坡区拥有的巨大能量有关。2006年5月11日,尹晓波被捕之前,广厦重庆的所有房地产项目,几乎都落在九龙坡区,包括现在已经修建完成的,体量庞大的广厦城。
  彼时,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党委书记的,为1955年出生于重庆江津人士郑洪,郑洪现任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01年12月至2008年4月间担任重庆市九龙坡区党委书记。
  据尹晓波回忆称,自己被捕那天,心里很清楚此案是冤案,是重庆一建故意而为之,有办案警察用重庆方言向其表示,此案已经“通了天”,你尹晓波脱不了身。
  一审宣判后,尹晓波提出上诉,日后的事实证明,此案只有在跨出九龙坡区的地界之后,方能出现转机。
  尹晓波案二审,在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五中院)进行,该院查明,尹晓波与重庆一建工程分公司签订承包合同,利用重庆一建的资质承包建设翠湖龙庭综合楼工程,旅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翠湖龙庭综合楼工程已竣工并交付使用。
  现无证据证明尹晓波在重庆一建领取工资报酬或享有重庆一建职工待遇。虽然重庆一建工程分公司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上,确有任命尹晓波为翠湖龙庭综合楼工程项目经理的表述,但重庆一建同尹晓波之间并未签订聘用合同,也无任命书,更无有关待遇的约定,故不能以此认定尹晓波就是重庆一建的工作人员。
  此外,尹晓波所涉入的30万元属于重庆一建支付给尹晓波对翠湖龙庭综合楼工程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进度款,而不是属于重庆一建的资金。按照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重庆市五中院认为,尹晓波既不具备挪用资金罪要求的主体身份,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尹晓波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了本单位资金。最终尹晓波于2007年9月27日,被法院宣布无罪释放。
  此时,尹晓波已在九龙坡区看守所,羁押了524天。
  尹晓波无罪释放后,获得国家赔偿5.8万余元。但重庆一建和广厦重庆利用公权力打击报复生意伙伴,这一罕见的行为在社会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但冤案既已产生,纷争注定仍将纠缠下去。
未了局
  无罪释放的尹晓波,正式对重庆一建和广厦重庆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支付其未结工程款。
  而重庆一建利用公权力,对尹晓波报复打击造成的冤案,已经在当地圈内“恶名远扬”。2008年2月28日,重庆市五中院认为尹晓波与重庆一建之间的承包关系成立,判处广厦重庆和重庆置业支付尹晓波剩余工程款。
  之后,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院将此案发回重审,2009年4月17日和6月26日,重庆市五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尹晓波与重庆一建的工程款纠纷案。
  与此同时,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的所有权发生变更。
  浙江广厦在2009年1月8日发布公告称,集团公司拟出售旗下子公司广厦重庆,广厦重庆的评估值为2.48亿元,浙江广厦希望以不低于7折的价格出售这家位于重庆的子公司。
  广厦重庆于2002年进入重庆市场,其代表作为九龙坡区占地1050亩的广厦城项目,由于广厦城体量庞大,广厦重庆对其整体开发的过程十分艰辛,恰逢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浙江广厦最终决定撤离西部,尤其是重庆市场。
  最终,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浙江广厦董事长楼忠福将它转给了自己的同乡,也是浙江广厦负责经营重庆地区的高管郭向东。郭向东于2006年建立起自己的公司——东兆长泰投资集团,并派任自己的妹妹郭向英,担任重庆关联企业的法人代表。
  另一方面,尹晓波仍在追讨自己与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的工程款。
  重庆市五中院于2010年11月18日,再一次对尹晓波与重庆一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判处重庆一建支付尹晓波未结工程款471余万元,广厦重庆对此债务负连带责任。
  此后,广厦重庆和重庆一建上诉至重庆市高院,并聘请了当地的中豪律师(重庆)事务所。重庆市高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至今没有完成工程结算,在终审判决中,撤销了尹晓波的追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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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版: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