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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改未达标
本报评论员:田鹏
  田鹏
  如果以200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下称《意见》)所列的2009-2011年的五项重点改革来考察新一轮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前两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几乎是平地而起,从无到有;中间两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也都更多地是建立 “增量”,而不是“改革”了既有格局,因此,也就没有太多触及既得利益。只有排在最末的“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算得上改革,但也是进展最缓的一项,“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
  五项重点改革当中,如不考虑实际效果,前四项都是在大规模财政投入和只触及很少既得利益的条件下,也许在字面意义上实现了《意见》所定的目标——“到2011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得到普及”,而目标中的“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取得突破,明显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有效减轻居民就医费用负担,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则很难说已经取得了“突破”和“明显提高”。3年过去了,《意见》的目标并未实现。
  由此可见,新医改大体上是在“修补”远非公平公正的现有医疗卫生体系。财政投入和政府承担责任可视为某种“还债”,尤其是对在三十年来对经济增长居功至伟,但却未有机会分享果实的农民和凋敝的农村。体现在《意见》中就是,“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以农村为重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此轮医改反复强调“公益性”,带有强烈的行政化和福利色彩。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的补助;实施后药物零加成后,对医疗机构的补偿;对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硬件上的投入;作为公共品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都由来自税收的财政负担,无不带有明显的福利色彩。实际运行中,却往往将属于公共品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与非公共品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相混淆,走入政府包办,“再行政化”的歧途。
  在国民收入分配严重向政府和企业倾斜的中国,提高福利水平,“还富于民”,转向“消费型社会”本无可厚非。但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城乡、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收入水平人群之间对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差悬殊。此次医改中的这些宽泛而无明确公共政策目标的福利更多的只是给欠缺的社会保障体系表面上盖在薄薄一层糖霜,短期内或可取悦民众,却终究无法提供公平保障的“网底”,非解决之道。须知福利加之易,去之难,一旦财力不继,将危及社会稳定。
  同时,此轮医改的重点是“基本”和“基层”。在五项重点工作中,有三项用“基本”命名。但何谓基本?无论是在宏观政策还是实际操作中,“基本”往往被曲解为低水平和低价格,而不是财政投入力所能及范围内,民众缺之不可,迫切需要的保障和服务。在医疗保险方面,资金被摊薄,而不是集中于个人和家庭无法承受的疾病风险;在很多地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不仅未能保障基层药物的可及性,反而使之受到局限;政府包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则投入有限,效果不佳,远未能实现“预防为主”。
  “以农村为重点”的基层反而因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收支两条线”等原因,人员流失,积极性丧尽,对周边民众既缺吸引力,也无提高服务水平的动力和能力。空有财政投入带来的硬件条件跃升,而对医疗服务“下沉”和日趋繁重的公共卫生任务力所不及。
  排在末位,只求“推进试点”的公立医院改革的确只停留在“试点”的程度。“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四分开”,虽简单易记,但既无明确定义,也无具体政策安排,各试点地区无所适从,莫衷一是。改革举措曲折而反复,公立医院的独立法人地位和法人治理机构仍可望而不可及。
  简言之,医改三年终归只是在现有的既定利益格局上做“增量”和“修补”,确惠及民众,但并未触及制度等问题的本质,也就谈不上成功。除因不涉部门利益而得以较为平顺推进,重金购得的医保覆盖面外,各方面皆未能取得较大的进展,反而在很多方面误入歧途,陷入困境。未来如何脱困前行,仍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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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9 版: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