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上走后
章敬平
法学博士
zjphhh03@gmail.com
1962:法院里谁最大
如果有人问你,法院里谁最大,你会给出怎样的答案?我想,这个答案会决定着你对某些陈年旧案的理解,比如说1962年的潘汉年案。
潘汉年,出生于盛产紫砂壶的江苏宜兴市,是一位著名的红色特工,一个充满传奇色彩的共产党人。潘汉年生前的传奇,让他死后的电视剧《潘汉年》精彩纷呈。
作为负责情报和保卫工作的中共“特科”的领导人,潘汉年表现于外的是两副面孔,一副是共产党内的高级干部,一副是国统区内的社会名流,作为高级干部,他要忠于组织,严守组织纪律;作为社会名流,他要善于周旋,百般伪装自己。
1943年,因受制于汪精卫伪政权的特务头子,潘汉年在汪精卫的公馆面见了汪精卫。据说,潘汉年返回革命根据地之后,本想向上级组织汇报面见汪精卫之事,但是,共产党内如火如荼的“抢救运动”吓退了他,在一个捕风捉影,大搞逼供信的内部环境中,担心引火烧身的潘汉年隐瞒了这件事。
1955年,时任上海市副市长的潘汉年,赴京参加中央处置“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会议。会议上,毛泽东喝令历史上有问题没有交代的人,主动向中央交代,否则,罪加一等。由于反党联盟中的部分人士与自己有着斩不断的牵连,加之自己历史上确实有问题没有交代,战战兢兢的潘汉年向他的顶头上司书面报告了12年前在南京面见汪精卫的往事。他的顶头上司赶赴中南海,向毛泽东转呈了他的报告,毛泽东愤然批示:此人从此不能信用。
笔者认为,毛泽东的失望,多少也是可以理解的。当年,潘汉年会见汪精卫,曾被国民党大肆宣传,说共产党高官亲近汉奸,毛泽东亲自签署文电,替他辟谣。我猜想,读过报告的毛泽东可能觉得自己当年被骗了。
潘汉年的厄运就此临头。公安部长向他宣布了逮捕审查的决定,而后,不审不判,悄无声息地把他关进了监狱。若不是七年之后,毛泽东在七千人大会上重提潘汉年,早就淡出人们记忆的他,可能连个走向法庭的机会都捞不到。
1962年夏天,日后担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彭树华,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急匆匆的电话。当时还是一个助理审判员的彭树华,火速赶到刑一庭庭长的办公室,庭长告诉他,中央决定审判潘汉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决定由彭树华、刑一庭庭长,还有另一个女法官组成合议庭。
彭树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去秦城监狱看卷宗。公安部逮捕潘汉年时,留下了很多卷宗,很高,很厚,能扎扎实实作为证据的材料却没多少。感觉漏洞百出的彭树华和合议庭成员本着实事求是的想法,将他们的疑问报告了最高人民法院分管副院长,考虑到年事已高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平时不爱管事,这位分管副院长决定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没成想,开始同意听取汇报的党组,突然改变了主意,告诉合议庭成员,只需要向分管副院长一个人汇报即可。
轮到彭树华汇报了,他说,全案认定的犯罪事实还有很多疑点,唯一可以认定的是会见汪精卫,但是,这是犯罪还是违纪,值得研究。这位分管副院长打断了他的话,表示潘汉年案是中央定的案,他们对中央的决定,必须坚信不疑,中央交办的,他们照办手续就是了。
几天过后,这位分管副院长突然通知合议庭成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要见他们。听完汇报之后,这位院长首先慰问了他们,道一声辛苦了,毫不含糊地说,中央定的案子,照办手续就是了。
可能是怕年轻人难以接受,这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转头问彭树华,有没有读过《滕王阁序》,而后说到岳飞,他对年轻人说,主张抗金的岳飞被诬谋反,难道时人没有知道他是被冤枉的?当然有人知道!可是,宋高宗一心和金人议和,谁能救得了岳飞?
觉得领导水平就是高的彭树华,与其他两位合议庭成员,踏踏实实回去开庭了。穿一身银灰色中山装,头发梳得整整齐齐的潘汉年,安静地走向特殊法庭的被告席。当合议庭宣布庭审结束,择日另行宣判的时候,判决书其实早就写好了。毛主席早有指示,不判死刑,至于刑期,也是中央先前定下的,15年。
判处刑罚,确定刑期,总得有罪状吧。很多年以后,彭树华面对《三联生活周刊》的记者李菁,回忆潘汉年案的审判经历,说,三条罪状都是合议庭违心地罗列的。一如彭树华事先听到的传闻,潘汉年认罪伏法之后,很快获得自由。假释出狱的他,和再度重聚的妻子,戴着“反革命”的帽子,在一个自由受到限制的农场里,养花,种树,钓鱼,聊天。文革之后,疯狂的政治局势将潘汉年推向绝境,直至肝脏烂成豆腐渣,等到1982年最高人民法院改判他无罪,世间已无潘汉年。
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何况潘汉年已被平反。虽说杀人不怪刽子手,潘汉年的遭际还是让当年的合议庭成员背负了难以言表的心理压力。其余两位去世前一再叮嘱彭树华,务必写出潘汉年案件的审判真相,让世人有个正确的判断。
作为世人中的一员,我自然有自己的判断。如果有机会,我很想问合议庭成员文章开头的那个问题:法院里谁最大?按照彭树华的回忆,他听刑一庭庭长的,刑一庭庭长听分管副院长的,分管副院长听院长的,院长听党中央的,党中央听毛泽东的。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法院中,最大的人物是毛泽东。
这是时代的荒谬。根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法院里最大的人物应该是法官。法院是什么地方?是法官办案的地方!法官应该怎样办案?法官应该依照他的良知,经验,以及他对法律的理解和把握办案。法院内部可以有行政层面的上下级关系,法官之间却不可以有审判层面的命令服从关系。法院外部更是如此,任何外部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干扰法官行使审判权。概括而言,每个案件的承办法官都是法律帝国的至尊,除了法律,除了他自己,他没有任何长官,不服从任何权威,包括毛主席。这话,毛主席听了肯定不高兴,好在他听不见了。
(以上部分材料来源于《三联生活周刊》所载李菁的文章《潘汉年案审判经历》)
1963:法学家的牢狱之灾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坚持主张“无罪推定”的世界级法学家杨兆龙,最后却遭遇有罪推定,落得个妻离子散,家破人亡。命运如此作弄,究竟是己之过,还是天不公?
杨兆龙,对今人而言,是个极度陌生的名字。很少有人知道,二战之后,调查战犯罪证的机构是他领导的,惩治汉奸的机构是他组建的,审判战犯的条例是他草拟的。甚至于法学院的学生,也不太知道,这位哈佛大学的博士、柏林大学的博士后,所翻译的《联合国宪章》,迄今仍是我们时常查阅的规范的中文译本,更不会知道,他曾因为欧洲法学界的推崇,入选过“世界范围内50位著名法学家”。
他的光荣,在解放之后,成了他的祸根。解放前夕,他短暂出任过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这个职务,为他释放共产党的政治犯提供了便利,也为他日后的灾难埋下了伏笔。
1957年,远离政治风浪不知还有阳谋的杨兆龙,在一个号召知识分子向执政党提意见的专题会议上,大张旗鼓地喊出“无罪推定”,意思是说,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换句话说,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就得把人放了。
杨兆龙是个法学家,当然不像我写的这么直白。他说,民主原则、法治原则、人道主义原则是无罪推定的题中应有之义。深知时代不同了,社会主义才是主流价值观,杨兆龙主张无罪推定的时候,打出了社会主义的旗号,宣称“无罪推定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种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的一种表现”。
杨兆龙强调,不能够因为极少数人犯罪而忽视无罪推定的正确性和重要性。在他看来,无论从哪个角度出发,无罪推定都是站得住脚的。从理论上说,无罪推定是人的基本权利。从事实上说,推定一般公民都是忠诚守法的人,是有事实根据的。担心听众听不懂,他举例说,任何一个国家,无论法律的阶级本质怎么样,“犯罪”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总是极小的,“不犯罪”是通例,“犯罪”是例外。1955年夏天,中共中央指示地方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告诉大家,若想“肃反”卓有成效,人数必须在“百分之五左右”。可能是针对这一点,杨兆龙说,如果全国犯罪者达到5%,平均每10万人中就有5000个犯人,像上海这样600多万人口的大都市,就要有30多万的犯人。实际上,我们决不可能有这么多犯人。
将近50年后,我在法学院读研究生,一位刑法学者在讲台上说起这段往事,感慨万千地说,无罪推定之类的刑法思想已经暗示了他日后的悲剧命运。
此前,他实际上已经悲剧过一回了。
1955年夏天,全国肃反浪潮中,杨兆龙因为担任过末任检察长,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专案组认为:一个国民党的检察长,如果不是潜伏,为何留在大陆?
这是一个典型的有罪推定,在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他有罪之前,推定他是个有罪的人。想当年,杨兆龙担任检察长,是因中共地下党的要求才走马上任的,解放前夕,中共地下党的极力挽留,最终促使举棋不定的杨兆龙,遂了夫人的愿,毅然决然地放弃了飞往台湾的机票,留在了大陆。
在那个人人自危的时代,中共地下党中的知情人或者是自顾不暇,或者是明哲保身,反正没有人为他作证。就这样,他成了“内专对象”,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
而今,我查看杨兆龙的学术和生平资料,觉得那个刑法学者在讲台上的感慨确有道理。无罪推定这种明显有悖于阶级斗争学说的刑法思想,怎么能从这位见过大世面的学者口中说出来呢,这不是明显的不识时务吗?
杨兆龙是躬身入过局的,他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学者,用今天的话说,是个亦官亦学的两栖人才。1927年,23岁的杨兆龙怀揣东吴大学法学院的毕业证书,在距离故乡江苏金坛200公里之外的十里洋场做起了法官。几年后,他逮住一个机会,赴欧美留学。回国之后,兼职于大学法学院的杨兆龙,长期供职于立法院、教育部、司法部,从未离开官场半步。
我不明白,已经悲剧过一回的杨兆龙,何以会在1957年的反右中,不顾当时的政治气候和学术环境,抛出无罪推定之类不合时宜的法学主张?有人说,是党的高级官员劝他说的。据说,中共中央鼓励“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之后,中共的部分高级官员相继向他道歉,对他在肃反中被怀疑为国民党潜伏特务感到遗憾,并请他消除顾虑,放下包袱,主动积极地向党提意见。
或许是高级官员使然,或许是书生本性使然,抑或是别的什么原因,反正他“鸣”了“放”了,而后就悲剧了。自己成了右派,子女们也受到连累,教授当不了,工资被取消了,行动受限,强迫劳动,最后咳血住院。
悲剧并没有到此结束。1963年9月23日晚,年近花甲的杨兆龙被捕入狱,负责执行的是上海市公安局,涉嫌罪名是“现行反革命罪”。数年过后,杨兆龙被判无期徒刑,罪名是“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
这是个标准的有罪推定。罪名的前半部分不再赘述,后半部分说的是,两次帮助学生和儿子出国求学。据说,杨被打成右派之后,有关方面派特勤人员骗取他的信任,挖了一个引诱他偷渡出国的陷阱,杨兆龙自己倒是没有这样做,但是,为了改变一个学生一个儿子被发配新疆的右派命运,他联系了那个特勤人员,为他们出国求学牵线搭桥。这,就是他投敌叛国的由来。我不知道,一个坚定地相信无罪推定的人,遭遇有罪推定时,作何感想?
1979年,拨乱反正的春风里,杨兆龙所渴望的无罪推定,得到了部分满足。所谓“叛国投敌”,因为是有关部门设的局,很容易被证伪,被推翻,而历史反革命,则事过境迁,不易证明。经由儿女们不懈的努力,中共地下党南京地区负责人前往上海市高级法院,证实杨兆龙是应他们的要求担任末任检察长,也是应他们的要求留下的。旋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布撤销当年的判决,宣告无罪。
此时,杨兆龙含冤离世差不多一年了,过去坚决劝他留在大陆的夫人,因为不堪红卫兵的凌辱,被迫自杀已经15年了。
(以上部分材料来源于陈夏红所著《百年中国法律人剪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