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号文”再堵外资地产
本报评论员:袁朝晖北京报道
本报记者 袁朝晖 北京报道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的一份文件,今后,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将不被允许登记外债,而只能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这意味着,海外热钱投资房地产的通道正在被切断。 这份文件在7月10日下发,文件全称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业内称之为130号文件。 根据这份文件,2007年6月1日以后(含2007年6月1日)取得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且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不论是新设还是增资,各分局均不予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众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AshleyM.Howlett解释说,这意味着从2007年6月1日开始,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的股东仅可以股权方式投资,而不允许登记外债,不论是第三方贷款还是股东贷款。 这份文件还明确,2007年6月1日以后取得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证书但未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不予办理外汇登记或登记变更,也不办理资本项目结售汇手续,即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支付或偿还外债,包括第三方贷款及股东贷款。 国家外管局表示,将定期在线发布和维护已在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数据库,以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市分局和指定办理外汇业务的银行进行参考。 130号文是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房地产进行降温的又一个限制性措施。AshleyM.Howlett说,外国投资者可能无法再向新的项目投资,或在国内公司的其他债权人之前主张要求,因为贷款现在必须以股份的形式注入。投资者可能也会失去向海外汇出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现在只能按收益的红利和盈余汇出,因为注册资本的任何减少现在均需要商务部的批准。 这也是自2006年7月以来,中国第四次出台针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政策性文件。2006年7月11日,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171号文曾规定,不限制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从国内融资,但将禁止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借款超过其总投资额的50%。 不过AshleyM.Howlett表示,在2007年6月1日前成立且在2007年6月1日后不增加注册资本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将不会受到130号文的影响。 >>>相关报道见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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