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就业歧视的制度性栅栏
——涉嫌歧视的行政法规、规章清理报告
刘莘 邵兴平 金长义/文 我国的就业歧视不仅是一些用人单位的歧视,甚至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律法规把一些歧视制度化了。要促进就业机会平等,建立和谐社会,首先需要从清理现行的法律法规开始,扫除就业歧视的法律和制度性障碍。因此,我们组织了一项对涉嫌歧视的法规清理研究。研究发现,法规中的歧视主要涉及在招工、公务员录用、职业过程中和社会生活领域中的歧视。我们认为在就业和职业中,设置户籍、性别、年龄、身高、容貌等与工作能力和工作客观要求无关的条件,使人不能获得工作或者在工作中受到差别对待即为歧视嫌疑。反对就业歧视的第一步就是要消除现行法律中的歧视,拆除歧视的制度性栅栏。我们已经向国务院法制办正式提交了相关建议。 普通招工中的歧视 (一)户籍歧视 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外来人员在本地的最低就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学历条件、年龄条件、健康条件等。 有的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员的就业范围作了限制,例如2000年9月3日珠海市人民政府颁布的 《珠海市招用外来劳动力分类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分类管理是指按本市工种(岗位)特点,分为三类进行管理。一类为禁止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工种(岗位)…… 有的地方政府对外来人员和招用外来人员的用人单位收取各种费用,办各种许可证件。 还有的地方政府明确限制企业招录外地人员,规定企业在招录员工时应遵循“先城镇,后农村;先本市,后外市;先本省,后外省”的原则。 近几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都非常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国家通过种种措施消除各种歧视制度,上文提到的歧视制度正逐渐改变。例如:2006年3月27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出台;2005年3月25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废止 《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等等。但是,户口歧视性规定仍然不少,而且即使已经废止了法规,并不意味着实际中废止这些作法。 (二)年龄歧视 在我国政府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嫌年龄歧视的规定非常多,例如:深圳市人事局2002年11月18日颁布的 《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招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应聘职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三)报考行政管理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单位行政领导职位除外),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宜昌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6日颁布的《湖北省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二)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 (三)学历歧视 在我国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中,涉嫌学历歧视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类: 有些职业与学历无关,却规定了学历条件,例如:宜昌市人民政府1997年6月6日颁布的《湖北省宜昌市客运出租车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出租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等等;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1994年5月13日颁布的《成都市保安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保安人员的条件:……(四)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农村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能否开好车、能否做好保安,与初中高中文化没有必然的联系,这样以文化条件排斥低学历的人是不公平的。我们不能以不给工作机会来惩罚那些因各种原因没能上得了学的人。 还有些地方政府规定对高学历者可以采用更为宽松的考核录用方式,这也涉嫌学历歧视。 公务员招录中的歧视 (一)国家公务员的报考和录用条件 年龄条件。例如人事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年龄必须为三十五岁以下。 外貌条件。例如1993年8月13日发布的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增编补充干部工作的通知》规定补充的干部必须“五官端正”。 户籍、生源和毕业学校。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1996年4月29日的 《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北京市常住户口,等等。 学历条件。例如人事部1994年6月7日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报考省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工作经历。例如国务院1993年8月14日公布的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废止)第十八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 在人事部的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颁布之前,各地省级政府多颁布自己的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这些体检标准内容涉及人的身高、体重、外貌、视力、色觉、嗅觉、听力、口吃、残疾等。 例如:天津市人事局1999年5月14日发布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规定:男性身高一般在1.60米以上,体重在50公斤以上……;河南省人事厅1996年6月10日颁布的《河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红绿色盲不合格,两眼裸眼正视力之和低于0.6者不合格,只有单眼视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