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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与GPA难衔接 国有企业成焦点
本报评论员:席斯
  席斯
  “你们打算把机场的哪些采购向我们开放呢?”欧盟政府采购官员在一次技术性磋商中急切地问中方代表官员。这句话让在场的官员不知如何答复。
  中国的《政府采购法》对采购实体的规定并不包含国有企业,当然也不包括机场。但美国与欧盟希望中国把100多家大型央企全部纳入到政府采购协定谈判清单中。
  法律规定与国际准则差异大,无法衔接,让刚刚启动的政府采购谈判布满荆棘。
  递交清单
  2007年12月28日,中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签署了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申请书,中国常驻WTO代表团将中国加入GPA初步出价清单递交给WTO秘书处,这意味着中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的谈判正式启动。
  目前,清单内容尚未公布,不过,从行动路线上,中国认为可以先整体加入,采购清单由小到大逐渐扩大完善。按照路线,中央机构的纳入没有太大分歧,地方政府首先从发达省市开始,逐步纳入。
  财政部国库司司长詹静涛说,中国地区间经济发展差别大,加入GPA,对那些偏远地区政府来说,有些不切实际,因为很有可能在采购清单上没有他们买得起的货物。所以对于中国地方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有些地方不便于纳入清单。
  欧盟代表也曾表示,这些情况都可以在谈判过程中解决。
  但是在国有企业是否纳入清单,中国与缔约国之间分歧很大。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谷辽海认为,这一部分应该是谈判的重点难点。
  GPA初步出价清单附录1为采购实体,拟开放的中央机构、地方机构、其他机构。其他机构是指公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垄断经营企业等。
  中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采购实体只有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不包含国有企业。中国政府部门对国有企业购买电脑、办公桌椅等采购行为并未进行管理,如今突然要把国有企业纳入到清单中,放到开放的国际采购市场,还是有些不适应。
  不过GPA谈判并不会依据申请成员自己的法律来谈判,而是按照GPA协定。
  激辩国有企业
  2007年6月,欧洲委员会内部市场总司司长伯特兰·卡桑在中国时曾表示,希望中国能够把国企纳入采购清单。
  2007年末,美国商务部官员也明确表示,中国应该把100多家大型央企全部纳入出价清单。因为他们符合GPA对其他机构的认定要求。
  例如欧盟对应纳入协定的企业有几条原则,如政府对企业高层有人事任命权;企业每年向政府汇报收入情况;企业发展过程中有政府参与进来等等。
  美国驻中国大使馆曾邀请国内政府采购专家就中国法律和国有企业进行过一场讨论。美国表示,他们已将所有国家控股、公益性企业纳入到政府采购范围,甚至有一些私人公司因为参与公益事业而也被纳入进来。
  但国内专家表示,国情不同,不能“一刀切”。美国的国有企业数目很小,而中国的国有企业规模大、数量多,如果全部纳入,容易造成成员国之间开放程度不对等。
  美国商务代表反驳说,GPA所提倡的对等不是货币的也不是数量的对等,是规则的对等。
  双方为此激辩了三个小时。
  中央财经大学徐焕东教授说,政府作为出资人并未对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进行管理,所以不纳入清单也是有道理的。他说,GPA作为自愿签署协议,谈判空间很大。
协调两法关系
  在中国,国有企业只有进行大型工程项目采购时依据 《招标投标法》进行采购。从法律性质的角度分析,《招标投标法》为程序法,是规范政府采购中工程采购行为的法律,《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理论上招投标的采购应该接受《政府采购法》的管理。
  但由于部门利益的原因,招投标行为并不受政府采购监管单位财政部的监督。这也造成了实际意义上的两部采购法。
  同国有企业一样,工程采购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处王绍双说,在国外,桥梁、电站等建设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而中国《政府采购法》尽管包括工程采购,但和国外所指不是一回事儿。《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工程采购参照《招标投标法》。
  有人批评政府采购法为 “抓小放大”,没有把规模最大的工程纳入进来。王绍双说,这是政府采购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中国政府正在着手研究。
  两部采购法的存在本身就是部门利益之争的产物。在不改变两部法律格局的情况下,如果部门能够协调,修订两部法律使之有一个合理的关系,也不失为可行办法。
  财政部从去年开始加紧对 《政府采购法》实施情况进行调研、评估,为下一步出台实施条例以及论证是否修订《政府采购法》做准备。
  但修订并非易事,需要修改、递交全国人大、征求意见、审议、通过等各种程序,这也使得GPA谈判时长变得无法预测。
  国际关系学院院长、政府采购研究室主任刘慧说,如果不修订法律,还有一种方案:纳入GPA清单的采购按照GPA规则进行,没有纳入GPA的采购仍在国内现有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体系下进行,但需要对现有管理规则进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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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5 版: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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