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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泡沫催生诡异官司
荣丰与三个购房人的三年
本报评论员:周亚玲

  周亚玲
  如果北京的房价在这几年里没有那么突飞猛进,这个房地产纠纷可能很容易解决。
  温州的何景(化名)等三人在北京同一小区各自购买了一套房子。三年后,他们不仅没能办下房产证,还被开发商告上了法庭。三年里,为了这套房子,三人多次到北京和开发商交涉,一直悬而未果。
  “很难想象,买一套这么小小的房子还要那么奔波。”何景在温州的家里接受电话采访时感慨道。
  为什么开发商要将何景等人告上法庭呢?时光荏苒,这个小区——荣丰2008的房子当年的售价是每平米7000多元,而现在三期的起价已经到每平米15000元。
  被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的三位购房人何景、陈红和李蕾(皆为化名)是温州同乡。
  为了解决这个30多平米的小房子带来的麻烦,何景回忆说:“我从温州坐飞机到北京来来回回也有四、五趟了。路费加上食宿都有几万块钱了。”
  何景2004年12月委托朋友和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买的是一处30.06平米、单价为7722元的房子。朋友把收入证明等一系列文件都交给了开发商。过了几天,何景因交首付款自己过去一趟。十几天过去后,开发商的经办人告诉何景贷款没办下来。何景就和对方商量,请他们帮忙解决贷款的事情。不久,何景回到了温州。对方也没有给她一个明确的说法。
  2005年,何景多次打电话给经办人,请求解决贷款的事情,对方一开始总是说:“在解决中。”电话打多了,他干脆就关机。这样拖拖拉拉过了一年。
  2006年,坐不住的何景干脆飞到了北京。对京城人生地不熟的她,直接跑到小区去看房子。按照合同上的门牌号码找到了房子,何景大吃一惊,里面居然住着人。何询问对方:“你们怎么住在我家里?”对方回答:“凭什么说是你的房子?”何回答:“我真金白银地交了钱,凭什么不是我的房子。”
  何景找到了原来的经办人,和对方商量:“我的1万元定金也不要了,你把原来我的首付款退给我吧。”可对方一直也没给个说法。一年后,又是不了了之。
  2007年11月,万般无奈的何景再次来到北京,这次的结果更是让她愤懑不已。
  “你去找个律师,起诉我们吧,要不,你就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买这房子吧。”经办人很干脆地抛给何景一句话。
  截止到发稿前,开发商一方一直没有人出面回答记者的问题。
  就在2007年的11月,何景被荣丰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千里之外的何景大吃一惊:“这是什么道理——钱也在他们手里,这么多年又不退钱给我。现在还居然把我告上了法庭。”
  开发商在其民事起诉状里 “事实及理由”一栏中是这么讲述的:其余购房款17万元于签订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贷款银行或其指定律师事务所的要求,向指定律师事务所提供办理银行按揭所需要的文件及证明。由于被告没有按照上述期间提供相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最终导致该笔房款无法向原告缴纳。
  这三位买房人的律师吉望律师事务所的胡功群律师认为:双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原被告就付款方式已经达成协议,被告已经在签订合同的同日,把办理银行按揭所需的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全部交给了原告。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也应该及时通知被告,把没有办下贷款的原因告诉被告,要求被告及时补充相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如果被告没有及时补充相关文件及相关资信证明材料,那被告应当承当相应的责任,但客观事实是原告根本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怎么能知道缺少哪些材料?胡功群律师认为,正是由于原告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才导致了目前的状况,理应由原告承当一切违约后果。
  “由于被告长期无法办理房屋贷款手续并向原告缴纳房款,直接导致原告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等等,开发商在起诉状中如是说。
  开发商还认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的第七条规定,买受人逾期支付房款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还应该支付违约金。
  而这纠纷中涉及到的三位买房人都告诉记者,他们按照开发商的要求提供了银行按揭所需要的文件及证明。
  其余两位的情形也大同小异,只是他们没有办下贷款的情况,却是事后自己多次电话联系经办人之后才知晓的。等自己好不容易在异地联络上经办人知道了情况,时间都过了很久。事后的几年里,他们也多次跑到了北京找经办人解决问题。
  在2007年去北京的时候,陈红告诉对方:“你们要扣违约金和订金都可以,把我的钱退还给我就可以了。”而对方也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
  “涨价是涨价,我不管,我心态很平的。”陈红怀着如此朴素的想法,但事情远未因此就得到解决。
  “再退一步说,即使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原告也应该把被告缴纳给原告的相关文件及资信证明材料以及相关费用及时退还给被告,原告没有为被告办下房屋按揭贷款手续又拿着被告的相关材料和金钱不放手,反过来还起诉被告,说被告没有办下房屋贷款手续、没有交余下房款是违约行为,应该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这真是岂有此理,到底谁违约,原告应该很清楚,正是自己没有尽履行义务,自己的违约才导致如此结果,怎么能由被告承当违约结果?”胡功群律师说。
  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的秦兵律师则认为:“如果原告以对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过了2年的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如果真是这样的情况,那显然是开发商占尽所有的便宜。”秦兵说。
  而不久前发生在北京的另一起房地产纠纷中,回龙观的某小区,14位个人和这里的原房主签定了购房协议,交付了房款,过了几年,卖房人以没有过户为理由,认为这房子还是属于自己的。后来14位原房主起诉了买房人。有的原房主私下表示要加钱就可办过户。结果却是6户买房人输了,7户和解了,只有1户赢了。
  那件案子里,房价已由两年前的29万元上涨到事起时的60多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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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8 版:蓝筹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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