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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十稿
邮政专营权“以后研究”
本报评论员:刘秀丽 刘伟勋
  刘秀丽 刘伟勋
  知情人士透露,处于讨论期的《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十稿(以下简称“新稿”)由国务院法制办委托快递协会最近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地举办了小范围新稿内容讨论的座谈会。参与座谈会的人士介绍,《邮政法》修改草案新稿在邮政专营的方面,仍没有明确的量化规定,而这个问题又是非邮政企业长期以来最为关心的问题。某业内专家称:“如果邮政专营方面不量化的话,其他关于快递行业的条款,可以说是没用的。”
  去年5月份,《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出台时,在邮政专营服务方面就是空白,当时给出的理由是因各方争议很大,这部分内容“待研究”。
  相关专家表示,新《邮政法》出台不畅,主要是因为邮政专营权、新的普遍服务机制规范和建立以及市场监管三个核心问题的困扰,其中最为核心的是邮政专营权。
回避邮政专营
  有人士称,在邮政专营服务方面,第九稿的措辞是“待研究”,而新稿这方面的内容是“以后研究”,并说,邮政专营范围将由国家邮政监管机构来决定。这无疑更增加了民营快递企业和外资快递企业的担心。
  在此之前,甚至已经有人建议,应该在《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五稿(以下简称“第五稿”)的基础上修改草案。不过,事实上2003年11月第五稿内容被公布后,即刻引起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抗议。
  一位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当时争议的核心主要是,“500克以下信件寄送由邮政专营,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非邮政企业从事信件快递业务必须取得邮政监管机构的许可”、“分别对从事市内、省内、跨省快递业务的企业限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还有“从事信件快递业的非邮政企业应缴纳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以下简称 “普遍服务基金”)在内的几条规定。 “当时过高的门槛设置,民营企业当然会意见很大。”一位协会人士称。他说,根据当时对民营快递企业的调查,会有90%以上的企业因为第五稿的企业限定注册资本金的规定而最终被迫倒闭。而“普遍服务基金”等于是让企业二次纳税,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但在后来,各方却发现,第五稿相对于后来几稿对此问题的 “研究”,还是有操作修改的余地。
  据了解,此次第十稿内容一经小范围公布,各家企业立刻把自己的意见提交给了有关部门。有企业负责人称,新稿是前九次修改稿的后退,根本没有量化邮政专营范围、更没有解决除邮政企业外的其他快递企业越来越紧迫的专用车辆等问题,也没有去掉“普遍服务基金”。
  一位外资企业人士称,“这根本不应该称为《邮政法》修改草案,应该称为邮政企业保护法”,该人士还说,“目前,最应该做的是放宽市场,而不是保护市场,这对于现在或将来的中国快递业来说,都不是好事,会影响快递业健康的发展,也会影响服务质量”。
  一个民营快递企业负责人士则称,他参加了多次关于《邮政法》修改草案的座谈会,争议一直没有停止过,草案修改的内容不但没有减轻民营快递企业的经营难度,反而是一步步加深了。
保护民族快递企业
  根据BoozAllenHamilton(博思艾伦)咨询公司的《中国快递市场的机遇报告》:中国以每年接近30%的增长速度成为亚太地区快递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2008年市场总额将达到74亿美元,其中本地快递公司48亿美元,国外快递公司26亿美元。
  正是日益巨增的市场总额,让各方利益相关体始终不渝地博弈。有专家称,如果《邮政法》修改草案不能平衡各方利益,这个争论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在新稿座谈会后,各方反映声音不一。据参与座谈会的业内专家表示,“国家在制定新《邮政法》时,应在不违背WTO规则的基础上,加强保护民族快递企业,而不是只保护邮政企业”,该专家反复强调发展民族快递企业的重要性,“应该增加这方面的意识,不应在思想上受到局限,因为民族快递企业包括了邮政企业、国有快递企业,比如中外运、中铁快运等企业;也包括了民营快递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稿并不是由归属到交通运输部下的邮政管理局制定的,而是直接由国务院法制办制定的,这是与前九稿有区别的地方。
  有行业人士称,新稿将会在今年8月上交全国人大审议。该专家称,即使如此,各家企业也不需要太担心,因为即使上交了全国人大,也要经过三审,会有公示期,如果相关内容得不到各方的同意,免不了继续修改。
邮政法修改中关于邮政专营权历程
    国家邮政局于1999年成立了邮政法修改工作小组。
  2001年10月10日,当时的信息产业部致函国务院各部委及相关直属机构(共43个单位),征求对邮政法修改稿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根据各部委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和研究讨论,并在进一步听取国家邮政局意见的基础上,对《邮政法》修改稿进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五稿(以下简称“第五稿”)在各方期待中出台。
  2004年6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六稿(以下简称“第六稿”)出台,其中规定将350克以下的商务信函也纳进邮政的专营范围之内,而之前的第五稿只是规定“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下信件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专营”,并没有将商务信函放进去。
  2006年2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七稿(以下简称“第七稿”)出台。据了解,第七稿以350克作为了邮政专营范围,而且也包括了商务信函。除此之外,遭到普遍抗议的“普遍服务基金”仍没被删去,这次甚至连具体额度都没提及。
  2006年8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八稿(以下简称“第八稿”)在不断的争议中出台。有专家称,从第八稿一些条款中不难看出,对非邮政快递企业的规定比第七稿更为不利。
  2007年5月,《邮政法》修改草案第九稿(以下简称“第九稿”)出台,业内人士发现,和第八稿相比,第九稿除了邮政专营范围所给出的措辞外,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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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03 版:北京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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