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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
并不是有死刑这个社会就害怕了
本报评论员:张晓晖

  张晓晖
  日前,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1997年中国大规模修订刑法后,幅度最大的一次修改。此次修改共有46处,其中,取消13项死刑罪名、数罪并罚最高提至25年等修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
  8月26日,中国刑法学界泰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在他的律师事务所里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76岁的赵长青,是学术界公认的刑法研究大家。他是1997年刑法的修订者之一,也是黑社会问题的权威研究者。1995年,他曾为新疆克拉玛依特大火灾案400多个受害者家庭担任代理人;2009年,他为“黑老大”黎强担任辩护律师,端坐在辩护席之首,当日出庭的诸多重庆司法界“人物”都是他的学生。
“从一味强调严打,调整为宽严相济”
  经济观察报:全国人大从8月23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观察者认为这是中国自1997年以来最大规模的刑法修订,包括这次草案中拟取消的13项死刑罪名,你认为中间透露出什么意味?
  赵长青:这一次刑法的大规模修改,是我们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的第八次修订。从目前透露出来的信息来看,这一次修改的规模比较大,涉及面也比较广。比较突出的是两大方面:一是死刑罪名减少,二是适当加强了“生”刑。
  也就是说,贯彻了“少杀长关”这样一个思想。这个政策透露的信息就是,把过去一味强调的严打,调整成为宽严相济。
  比如说,这次修改减少了一部分死刑,这说明我们国家跟国际立法趋势相接轨,顺应了人类社会总的发展规律。
  另外一方面,“生”刑的适当加大,以前有些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被判刑之后,他没有被关很长时间,就出来了,出来了之后又再犯。我国一直施行的是数罪并罚政策,最大的刑期只有20年;现在数罪并罚达到35年的,可以判处25年的有期徒刑,加长了严重犯罪行为的关押时间,这是符合国情的。
“最高刑期不宜加得过长”
  经济观察报:有人认为加了25年还是短了,应该将有期徒刑最高加至30年。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的刑期甚至达到100年之上,远远超过了普通人的寿命时限。
  赵长青:我认为25年是比较合适的。因为人的犯罪年龄段,都是在十七八岁到50岁以下的区间。一般说来,60岁以上发生犯罪行为的个体已经很少了。20多岁左右的犯罪个体,被判处25年之后,再出来基本上没有再次犯罪的能量。
  关于刑期确定,还有一个原因需要考虑的是,如果关押时间过长,司法成本过高。同时,关押的人太多,同样会增加社会矛盾。这个问题的道理在于,一个犯罪个体,按照婚姻法、刑事诉讼法等来研究其社会关系的话,它会涉及到20个人——他的亲属,他的父辈,他的同辈,他的下一辈。
  如果这个人犯了罪,把他关起来,那么他会跟20个人发生关系,如果这个关系处理不好,那么,这20个人就会对我们的政府有意见,对我们的国家有怨恨。所以,在我们现今的社会体制之下,关押的人不宜太多。
  最近我看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中国每年被判刑的人数已经接近100万。如果我们把刑期在最高2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5年,那么被关押的人数会大幅度增加,司法负担将无法承受。从长期深层次来看,如果关押的人太多,会对我们国家不利。
  我的观点是,最高刑期加长可以,但是不宜加得过长。
“醉酒驾驶和飙车,不宜单独设立罪名”
  经济观察报:酒后驾车可能会单独成为一项刑事罪名,比如危险驾驶罪。此前我们注意到,成都有一个判例,一审将1名酒后无证驾车造成4人死亡的肇事者,以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酒后驾车的确成为民众公愤的一项危险行为,但是有人声称,一旦设立危险驾驶罪的话,中国的监狱将会容纳不下众多的罪犯。
  赵长青:现在刑法的修正草案,拟入了一些新的罪名,比如人体器官买卖罪名、恶意欠薪罪、强迫劳动罪、伪造普通发票罪等等,这体现了刑法的与时俱进。
  现在提出来一个争议,即醉酒驾驶,是不是一律要入罪。目前已经有两种办法可以处置醉酒驾驶,一种是醉酒驾驶并肇事或者飙车肇事,依照我国目前现有的《刑法》,是可以处理这种行为的,即“使用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这个罪名可以处理现有的醉酒肇事和飙车肇事的行为。
  另一种处理办法是,如果酒后驾车或者飙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我们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从吊销执照、拘留一直到劳教,都是对酒后驾车或者飙车行为进行的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
  因此,对于酒后驾车、飙车等引发民众公愤的行为,我认为现有的刑法罪名,已经可以处理它。
  如果认定醉酒驾驶,无论造成什么后果都要判刑,这样子的话涉及面太广,被判有罪的人会相当多。那么醉酒驾驶,按照全国的调查统计数据,一年有几十万起,假设一项罪名,可以让我们一年多判几十万人入狱,那么将会成为我们国家一个很大的问题。
  所以我认为醉酒驾驶和飙车,不宜单独设立罪名,我们现有的司法体系可以处理这两种行为。
“既保留死刑又限制死刑”
  经济观察报:这次消减13项死刑罪名,是否意味着我们国家刑法的最终走向是废除死刑?废除死刑离我们还有多遥远?
  赵长青:我们现有的刑法,规定了68项死刑罪名,这68项死刑罪名,占刑法450多项罪名的15%。这个比例在世界各国保留死刑的国家中是很高的,多数保留死刑的国家,死刑罪名占比在10%以内。
  现在取消13项死刑罪名,还有55项死刑罪名,算起来的话,所占比例降到约12%,仍然很高。
  世界就废除死刑的争论已经持续了200多年,这不是一个新问题。目前,在全世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大约有一半以上的国家取消了死刑。
  据不完全统计,取消死刑的这些国家多数都是小国家。大国基本都保留死刑,美国也没完全取消死刑,有些州取消,有些州保留,俄罗斯、日本都还存在有死刑。
  但是废除死刑是总的趋势,因为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如果连生命都不重视了,我们不停地推动经济发展,就没有了任何意义。
  以我国现在的经济、文化、道德等方面的情况来看并不适合废除死刑,我们既不能过分抗拒死刑的威慑力,也不能忽视死刑的威慑力,对杀人等暴力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等确实应该执行死刑,所以我赞成我国现在保留死刑又限制死刑。
  近年来,我国在死刑处置方面,取得了进步。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收回了死刑权,以前死刑权是下放到省里的,死刑判得就比较多,现在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就起到了控制死刑数量的作用;二是这次刑法的修改减少了死刑的刑法种类,减少罪行的重点就是非暴力罪行(例如小偷盗窃的金额具有偶然性,并非暴力且对社会危害相对较小),还有就是没有必要规定为死刑的罪行(例如传授犯罪方法,就犯罪本身来说危害性大但没有必要判定死刑的一类)。
  这个巨大的进步说明我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最高司法机关接受了逐步甚至最终废除死刑的趋势和思潮。
  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即便是判处死刑但是执行的都很少,且过程都比较复杂和漫长(比如日本),世界上的其他国家很关注我国的死刑执行情况,我国虽然没有公布但实际上是判处死刑最多的国家。
  经济观察报:你怎么看待死缓?
  赵长青:死缓是中国独有的刑罚,这个制度实行的效果很好,它控制了死刑的适用。有些人罪该处死,但不是立即执行,就判处死缓。死缓经过2年的改造,如果确实有悔改,就改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有期徒刑,从实例来看,判了死缓者,再被处死,是极其个别的,从调查来看死缓改造后再次犯罪的几率是比较低的。
“适当减少死刑不会导致治安
  环境恶化”
  经济观察报:中国传统社会观念是“杀人偿命”,这次刑法修订中,取消了13项死刑罪名,会不会降低民众的安全感?
  赵长青:这是个法制导向问题,过去的宣传方针夸大了死刑的威慑力。但事实上,并不是有死刑这个社会就害怕了,就没有犯罪。
  1979年刑法出台时,只有20多项死刑罪名。上个世纪80年代初,当时的社会治安仍然非常好。之后死刑逐步增加到68项,但是犯重罪的并没有减少。现在犯罪量大量增加,1988年到2007年的20年中,统计而得的犯罪量增加了4.8倍,增加的犯罪主要是“轻型犯罪”和“法定性犯罪”。
  “轻型犯罪”指判处5年以下的犯罪,“法定性犯罪”就是指增加了刑法条例而产生的犯罪,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增设人体器官买卖罪、醉酒驾驶等罪名,就会产生新的罪犯。
  我们经过仔细的研究,20年来,暴力犯罪等重罪 (被判死刑的罪责)很少增加,传统犯罪增加的比重也很小,重罪犯罪率几乎不受刑法死刑的罪名增减而受到影响。
  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制都不如内地严格,并且很早就废除了死刑,但是它的治安环境都比大陆较好,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例如欧洲的瑞典、瑞士、英国等治安也都很好。我们仔细观察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不“杀人”的国家,废除死刑的国家,其社会治安状况都比较好。
  所以适当的减少死刑并不会导致社会治安环境的恶化,关键是法制宣传的一个导向问题,扭转人们心理对死刑的传统看法,并不是这个国家判处死刑者多,这个国家的治安就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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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大修看点
  取消较少适用或者未适用过的13项死刑罪名,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等;增加已满75周岁老人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对被判处死缓犯罪分子的减刑作出严格限制;将数罪并罚刑期的上限由20年提高到25年等。
  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明确写入草案,增加财产刑;调整敲诈勒索罪的入罪门槛,将敲诈勒索罪的构成条件由“数额较大”调整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完善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加大对恐怖活动犯罪的打击等。
  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将用刑法进行处罚;将不支付劳动报酬、非法买卖人体器官、虚开普通发票和持有伪造发票等行为规定为犯罪;修改生产销售假药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规定,调整其犯罪的构成条件,降低入罪门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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