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拧巴的堕胎政策
本报评论员:汪雷
  汪雷
  中国的计划生育机构真的非常强大,不仅有“不能生”方面的规定,比如二胎;还有“不能不生”的规定。
  上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提交一份法律草案给区人大审议,该草案有两点主要内容,一是今后必须是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才可以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二是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怀孕14周以上,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不能堕胎,也就是不能不生。
  乍一看到禁止堕胎,最先想到的是美国为了这个法律问题已经争吵了几十年,除了宗教因素之外,具体法律层面上一方强调胎儿的生命权,另一方则强调怀孕女性的自由选择权。而近些年这个问题已经政治化,对于这一问题的态度,已经成了判断一个法律界人士政治导向的标签。
  与美国不同,中国的禁止堕胎,既不是尊重胎儿也不是尊重怀孕女性,它的目的只有一个,调控男女比例。
  中国建国后的相当一段时期,在“人多力量大”的舆论引导下,经历了一个人口出生高峰期,出于无奈和现实的需要,从70年代末开始硬性规定,“一对夫妻一个孩”。该项政策确实起到了控制人口增长的效果。今年两会上,有政协委员透露,“十二五”末二胎政策可能逐步放开。这意味着,这个完全漠视人权的制度终于要走入历史了。但就在这个时候,广西的禁止堕胎政策见诸报端,应该说这是中国人口政策上的倒退。
  事实上,妊娠14周后禁止自行堕胎,是中国各省的普遍规定。但在整体计划生育政策走向宽松的时点,广西出台法规继续强化这一政策,显然不合时宜。伴随二胎政策的放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已面临整体调整。而尊重个人选择权,显然应成为未来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
  关照当下,中国确实面临男女比例失调的问题,更有一些女性被丈夫逼迫打掉女孩。从这个角度上,调控比例有必要,保护女性生育权也很重要。但禁止堕胎的政策有用吗?效果似乎并不乐观。
  这个政策设计的依据是,妊娠14周后B超可以查出男女。为防止打掉女孩,规定已领取生育许可证的(即确实准备要孩子的),不经计生部门许可,医院不能做人流手术。
  这个规定可谓漏洞百出。笔者从计生部门人士处了解到,很多省份生一胎时,可以不领生育许可证,那实际上就是随时都可以堕胎。另外,如果B超测出男女后,是女孩就堕胎,是男孩再去办生育许可证,不是同样也能绕过这个规定吗。
  再有,这个政策同时规定,胎儿、孕妇有严重疾病的、离婚、丧偶四种情形,可以批准人流手术。且不说审批过程中可能滋生的腐败问题,这个规定让人立即想到了为了买房办假离婚。那为了打掉女孩显然也可以办假离婚啊。结婚、离婚,除了工本费,几乎是零成本。
  另外,这个政策中还有一个很“拧巴”的规定,违规堕胎三年内不许生育。于是,微博上有博友提出,假设有人违规堕胎后,再次怀孕且满14周,计生部门该拿这个孩子怎么办呢?生,违反政策;堕胎,还是违反政策。可,似乎没有第三条路可选啊。
  总结下来,这是个既漠视人权,现实中又完全无法操作的政策,计生部门此举,除了骂名,什么都不会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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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版: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