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
国家发改委要求6月1日全面推行阶梯电价,近期各省份正举行或准备举行关于阶梯电价的听证会。笔者以为,实行阶梯电价有众多理由,但是都不能成立,简直是在“忽悠”老百姓。
实行阶梯电价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居民电价过低,无法补偿成本。电价的高低受资源禀赋、物价水平、人力成本、税收、环境政策等影响非常大,比如据调查,德国的多数民众就愿意为弃用核电而承受更高的电价,所以,发改委说与26国家相比电价较低,除“选择性”比较外,这种比较及结果本身就缺乏说服力。至于居民电价是否无法补偿成本,那只能请电网公司摊开账本了。多少年连输配电成本都计算不出来的电网公司和相关政府部门,有什么道理说无法补偿成本呢?
施行阶梯电价的另一个理由是交叉补贴严重,有违公平原则。交叉补贴是指一个垄断企业内部,垄断性的业务补贴竞争性的业务,往往是用垄断利润来弥补竞争微利或亏损,是为击败竞争对手而采取的不正当竞争手段。目前我国居民电价低于非居民电价的情况,并不属于交叉补贴,而是政府价格管制下的差别定价。而居民电价与非居民电价差价的拉大,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在政府价格管制下,发改委钻《价格法》的空子,屡次发令直接上涨非居民用电电价,只有居民电价因“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才召开价格听证会。
至于说阶梯电价是为消除公平问题,其实阶梯电价本身就有违公平。阶梯电价明显是要“劫富济贫”,即使我们假定“劫富济贫”价值上是肯定的,但是实际操作中实现的程度会大打折扣,甚至适得其反。阶梯电价以户为单位,人多的家庭明显吃亏,例如一户并不富裕,但却三世或四世同堂,用电量可能比一户只有两个人的富户多,电价要高。这显失公平。再加上地区、季节用电等差异,阶梯电价导致的不公平会更多。
至于说,日韩等国家和地区实行阶梯电价云云,首先资源禀赋不同,我国的能源自给率超过90%,远高于日韩(不到20%,2008年数据)。其次,我国还处于发展中阶段,居民用电量不断高速增长。阶梯电价对高用电量用户实行高电价,长远来看对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利。我国的电力能源还远没到要抑制有效需求、“勒紧裤腰带过日子”的地步。
施行阶梯电价这些堂而皇之的理由,都不能成立,其真实目的就是涨价。实行阶梯电价对电网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利益重大。仅实行之后第三档5%的用户电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就非常可观。2011年,居民生活用电5646亿千瓦时,如果按照发改委的统计数据5%的用户消费了24%的电量、第三档上涨3毛计算,仅此即可增收406.5亿元(减免低保等低收入户的电费于此不啻九牛一毛),而当年国家电网的利润为533亿元。阶梯电价的好处还远不止于此。假如阶梯电价真能够抑制居民的电力消费,那么在电荒年年上演的情况下,“节约”出的电量,可以高价卖给工商业用户。假如阶梯电价不能抑制居民的电力消费,阶梯电价自动设置了涨价机制,真好似下了套,用户会随着用电量增加自然涨价,不必多次提价、召开听证会,引起舆论不满。
所以,阶梯电价对电网公司而言(暂不考虑这部分涨价收益的分配和用途),不仅可以现前获利,而且在以后,左右逢源,好处多多。阶梯电价改革,被政府称为是推进电价改革和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举措。而现在的阶梯电价,名为改革实为涨价,这种做法与电力改革的“道”相背而驰;不合理涨价,与公平正义的“道”也相背而驰。
笔者以为,现在应赶紧实施电力市场化改革,从分离调度和输配分开入手,培育真正的电力供需市场,也许电价会应改革而下降,说不定那时已无需实行阶梯电价、提高居民电价的必要了。
此次实施阶梯电价的程序和代表同样有问题。听证会还没开,政府就宣布6月1日后全国各省份实行阶梯电价。所以,不能不令人怀疑听证会只是走过场,而看部分省市如山西、北京的消费者代表名单,多为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等所谓“体制内”人员,这种担忧更甚。在代表程序上需要哪些安排来保证这种委托代理,而不是被政府请去走过场?提醒消费者代表们,一个简单的立场,那就是作为消费者不喜欢涨价。而对于国家电网、南方电网这种垄断国企,有充分的理由,反对它们涨价。
(作者为传知行社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