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无财产权不纳财产税”
本报评论员:孟雷
孟雷 我没听见过有任一国公民会为政府可能加税而欢欣鼓舞,除了我们中国人。或许这话说得太绝对——有些人是不同意加税的,而且可能不同意者会逐渐多起来——但起码现在,鼓噪加税的声音仍是“主旋律”。我想,其因不外乎三点:其一,加不到我的头上;其二,加税能降房价;其三,若政府让缴就该缴。没错,我们说的是“房产税”,这几天的消息正甚嚣尘上,似乎已板上钉钉。 日光之下本无新事。6年以前,2006年的这几个月,已经闹过这么一出。闹得最紧的8月份,本报社论版刊发《无财产权不纳财产税》,其后这股风逐渐小下去,这并非吹嘘我们有本领能影响到政策,而是道理摆在那里,加税在法理上就先不通顺,政府自然就不会无原则地采纳那些不讲理的主张。 时过6年又冒出来,大的框架不过是师以故智,没有什么新东西。为什么现在又冒,说得严厉一点就是投机,不外是投“房地产调控”进入胶着状态和政府换届之机。我想,仍未必能成功,毕竟中国还是要建设市场经济、法治国家。何况决策部门态度很清楚,财政税收收入在总收入中已占比过高,给公众减税才是硬道理。 但这次也有一些不同,值得引起重视,不妨就顺着赞成加税者的思路理一理,以免被障眼法瞒混过去,也看看是不是我们说过的道理已不再符合现实。 税只是特定一部分人的负担吗?如果这样想,你显然被愚弄了。每一项看似孤立,只针对特定对象的税负,必然会传导为社会总税负成本增加,这个无需细解释了吧。至于房子,你不买,租房住,看似只针对保有环节的房产税,仍会传导进你的租金;干脆不租房,就挤父母家,那么请看——《30余省市做技术准备 房产税征收或新旧房兼容》(8月16日《北京商报》)。不会吧,或许仍只会对以后的新购住房收吧?错,若真的加税,抑制的只能是需求,进而导致供给相应缩减,新房子与购房者同步减少,开这一针对居民住宅的税种还有何大意义?再者,调控8年,简单的地方土地财政正难以为继,若只针对新房征税,将使新开发和新购买需求更为衰退,无异于往自己软肋上又插一刀,你会自己这样干吗?所以,新旧都算上,中国总体的住宅自有化率已超80%,这才是肉,是开征房产税认准的税基,更是意图增税者的动力所在。 没那么容易躲开。所有的税,最终都是社会的税。 至于“加税可降房价”,调控这些年来,我不知道为什么这类天外奇谭仍旧有人宣扬有人信。我们从一开始就说,从古到今,就没见过有一样商品是因为加税而降了价的,加税只能促进物价的上涨,这是一般的规律和常识,已实在说得不想再说。 实际上,就增税的问题,比起如上这些“术”的判断和探讨,我们更愿再次提醒公众和政府重视的是“道”,是治理之道,是公众与政府间的关系。这些东西不怕重复,因为伦理常识的建立就在于不断地申说。“税”并不像我们日常所想,只从属于经济生活。在更根本意义上,它是政府与公民间政治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向这个政府纳税,则是公民对政府的合理治权的确认;而政府也只有凭借税,来完成它的治权所规定的工作。所以是否开征一种新税,与是否设立一种新法律同等重要,它不是政府单方面就可决定的事情,治理结构中的“无代议士不纳税”的要义即在于此。 而税对资产权利比如房产这种私权的确认功能,是税的政治功能的延展,是“兑”的范畴。兑换、兑换,换的是什么呢?换的是公权力对某一项私权利和它完整性的确认与保护。比如“房产税”,它应该换来什么呢?应该换来对包括土地权属在内的完整房屋产权和处置权的确认和保护。也就是说,它是权利完整的财产了,你才能收这个财产税。何况,它确乎不是完整意义上的私有财产——我们的土地房产制度,缴纳的是“土地出让金”,但获得的只是40到70年的租期,到期概归国有。若权利与税赋这两者间“兑不齐”,法理上就通不过,政治伦理中“无权利不纳税”的要义即在于此。 6年前,闹着加税时,鼓噪者们不懂法,更不懂治理伦理,直接提出对住宅设立“物业税”这一新税,在法理上受到阻击,想来在代议立法机构难以通过,只好表面偃旗息鼓。这次又以为寻到窍门,意图通过修改1986年国务院发《房产税条例》,绕过代议立法机构,将原只针对商业房产的《条例》衍伸囊括到居民住宅。但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还在生效,我相信这类谋划仍难轻易奏功。《立法法》的精神和法条,就在于约束政府自行“立法”的权力,征税权等涉及私人财产的征收不得擅专,必须经代议机构新予立法,包括修改《立法法》实施前已制定的政府条例。载在明文,碍难无视。 当然,我们也并不是书呆子、法呆子,懂得“奇迹”总有发生的可能。但是,我们还是愿意再次说一说——跟公众说明“无权利不纳税”的道理;并提醒政府,税在维系公民与政府间良性关系的重要。兹事体大,幸毋轻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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