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抽象的原则保障具体的自由
本报评论员:周其仁
城乡中国 周其仁 ——城乡中国系列评论(19)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qrzhou@gmail.com 自由总是具体的。以经济活动为例,生产要讲投入和产出,就有数不清的选择,生产者总有不小的自由。苹果公司的出品集中于极少的几款,那是苹果的自由。索尼的产品好几百种,那是索尼的自由。肯塔基不卖炸酱面,奥迪不产自行车,别无他因,“他的生意他做主”就是了。中国人喜欢的“说了算”,用到此处就是按行为者的意志、理解、愿望、喜好来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 举凡消费、交易和投资,有形形色色的自由。本专栏讨论的城市化,也是一连串行为自由的结果:如果人生在哪里不可选,那么在哪里成长、上学、创业或就业,多少总有选一选的自由。计划时代一切按行政指令行事,那也是说说的大原则。其实那个时候,百密一疏的事情数不胜数。我在上海念中学时,有位同学举家从城市的另一头搬迁过来,无论房子还是他父母的工作,都靠在电线杆子上贴条子“交换”而成——那时没有市场,麻烦非常,但总还是有一点不怕麻烦的“自由”。中国走市场经济之路,实质就是扩大自由之路。今天大都市的居民小区里,外地口音五花八门,再夹杂几句老外的腔调,大家见怪不怪就对了。 没见过有谁真的不喜欢自由。当然,裴多菲可能把自由写得过于浪漫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真的要信守,不容易。但常识之中,喜欢自由还是人之常情。虽然批“自由主义”的所在多有,不过轮到这些批判者自己,恐怕也是自由要多不要少,与你我凡人没有多大的不同。 人们普遍不能接受的,是自己的自由受到干涉、限制或禁止。乔布斯一度被自己创办的苹果董事会逐出公司的大门,当然不高兴。古代中国的文王拘、仲尼厄、屈原放逐、左丘失明、孙子膑脚还有韩非囚秦,就是一千年过去了,还不免令人耿耿于怀。道理简单,自由受限,没有人会觉得爽快。普通人也一样。你看街上追名牌包包的那一族,不论真假好几万人民币挎上那么一个,美得不能自己。或有人问一句值不值呀,回应多半是“管得着吗”——谁也不喜欢别人干涉自由! 是的,人人喜欢自由,独不喜欢他人干涉自己的自由。问题是,究竟什么是“他人之干涉”呢?投票驱逐乔布斯,难道不正是苹果董事会其他成员的自由?正如拘文王、厄仲尼、放逐屈原、挖去孙膑的膝盖骨或把韩非关起来,还不是相关人士“凭借他们的意志而行动”的“自由”?说破了,能妨碍一个人的自由的,常常恰好就是他人的自由。 这样看,“绝对自由”就难以成立了。除非到一个孤岛上,鲁滨逊的自由对任何他人的自由都不构成损害;反过来也一样。在存在着他人的社会里,一个人的自由对他人自由多多少少总有些影响。于是“社会问题”就来了:甲的自由妨碍了乙,丙的自由又搅得丁不得自由。这也是真实世界里的自由,总不免要打些折扣的原因。康德坚持自由以自律为前提。法国《人权宣言》把“自由”定义为“有权做一切无害于他人的任何事情”。孙中山则说,不侵犯他人的自由才是真自由。不管怎么说,反正没有“漫无节制的自由”,因为那类“自由”一定损害他人的自由。 相比之下,伯林(I.Berlin)区分了“积极自由(positive freedom)”与“消极自由(negative freedom)”,被看作是推进了关于自由本质的认识。在这里,“积极自由”是指行为主体凭借自己的意志主动“做合意之事的自由”。“消极的自由”呢?则是“免于受干扰的自由”。用这位牛津教授的原话来说,就是“在变动不居的、但永远可以辨认出来的界限以内,不受任何干扰。”伯林认为,“消极自由”划下了一个社会自由的底线,因为只有“消极自由”,才保障每个个人免受他人自由、特别是他人的积极自由所带来的干扰。 刨根究底的学者指出,以上界分两种自由的思想来自古典传统,并不是伯林原创。不过,毕竟经由伯林在1958年的演说之后,“消极自由”的概念与分析才启发了更多人对自由作更深入的思考。个人自由的上限可以达到极其理想的境界,不过,一个社会实际的自由程度却是由自由的下限决定的——“消极自由”的空间有多大,行为自由的空间至少就有多大。 探究下去,“消极自由”也是一个边界变动的行为空间。规律是不是这样的:积极自由的火烧得越旺,消极自由的空间就收缩得越狭窄?譬如革命讲的是牺牲个人、服从组织、压缩小我、成就大业。攻打巴士底狱在即,至少法国的革命者就没有“免受革命干扰”的消极自由。惟有造反成功,刀枪入库、马放南山,革命者“用我们自己的方式,追求我们自己利益的自由”,才可能增加。 搞经济本来比搞革命可以容忍较多的自由。不过这也要看情况而定。像中国这样在革命传统的基础上搞建设,加之一边倒学苏联模式,再加之赶超的雄心万丈,一切追快、追大,“积极自由”的范围甚至一度大过战争年代。不是吗?“大炼钢铁”的人力动员,规模比解放战争四大野战军还大了多少倍。既然自上而下发动的“大跃进”是改天换地、向自然开战的革命的积极自由,那普天之下小人物的消极自由就对不起了,只好收缩“免除大跃进打扰的自由”。最后闹到天灾人祸一起来,碰了一个大钉子,才明白国家给个人、家庭、基层多留点消极自由的空间,究竟有多重要。 计划经济的根本问题,是国家的积极自由太多,老百姓的消极自由太少。以为经济底子薄,全盘公有的资源集中起来才易办大事,一切全国动员、全民大办,似乎唯有压缩“小自由”才能成就大事业。殊不知,由于信息和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高度集中权力的举国模式可能举对,也可能举错。一旦集权出错,举国体制的最大问题,就是想要纠错也很难。积极自由覆盖了一切,就没有消极自由的必要空间。 从这个角度看,改革开放是从扩大底层消极自由的空间入手的。从“允许包产到户”、“允许多种经营”、“允许民营经济”,直到“允许农民进城落户”——所有这些“允许”当头的政策,很明显开拓了“可做什么”的积极自由空间。还有一个含义,“允许”不等于“必须”,更不等于非办不可。不包产到户行不行?继续务农行不行?不进城镇行不行?也行。那就是消极自由的含义了。改革政策也可能出错,留点“不改革”的空间,事后证明反而有利于推进改革。 小结一下。保障形形色色的自由,要靠抽象的权利。允许个人、家庭、基层组织做什么,是抽象权利的一个层面;保留人们不干什么、拒绝什么,是抽象权利的另一个层面。中国的城市化大潮当中,要注意国家工业化留下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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