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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的“会里人”
本报评论员:赵娟
  赵娟
  要等三年?!
  对于有着官员“下海”传统的证监会,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要求,证监会离职人员在被监管机构任职应按《公务员法》领导成员三年、其他公务员两年的回避期严格执行。这对刚刚离开证监会,加盟基金公司的原证监会官员来讲,无疑是个纠结的问题。
  目前,距离新法实施只有3个月的时间。
  其实之前,监管机构已经有很多人离职工作人员“下海”到基金公司。前前后后,证监会系统,尤其是基金监管系统“下海”到基金业的官员已近40人。
  国家对公务员离职后任职有规定,不过,多年来证监会对这类变动一直有自己的“解读”。直到去年12月底,证监会才向媒体提出上述限制规定。《新基金法》的实施将会改变目前的状况。
  回溯早年直接“空降”基金公司总经理的一批官员,目前证监会官员仅任职督察长或曲线任职总经理的路径,已不在上述“约束”之中。
  规避新法
  刚刚更换工作岗位3个多月的原上海证监局办公室主任陶耿近期备受关注。
  据陶耿自己的说法,其于去年11月离开上海证监局,当年12月加入光大保德信基金。
  今年1月23日,光大保德信发布公告称,总经理傅德修因个人原因已于1月21日正式离任,由公司董事长林昌代任总经理。
  据悉,其此次加盟是由光大保德信基金中方股东光大证券主导。通常,基金公司代理总经理一职不能超过90天。
  外界推测陶耿正是光大保德信新一任总经理人选。
  陶耿是不是新《基金法》实施前最后一个入职基金公司高管的前证监会官员,尚不得而知。
  不过,光大保德信基金对本报最新回应称,“陶耿目前只担任公司顾问,公司未来的总经理人选还没有确认。
  今年6月将实施的新《基金法》新增第119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或者离职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在被监管的机构中担任职务。《公务员法》早在2006年就已实施,其第102条明确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一些业内人士猜测,《基金法》明确强调《公务员法》的规定,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证监会官员下海到基金公司。
  今年初,南方基金公司总经理高良玉宣布离职,此前两个月,南方基金公告,增聘杨小松担任督察长职务。杨小松原为证监会前发行部副主任。
  高良玉的离职并不意外,南方基金也早已对总经理人员做出周密安排。直接到基金公司担任督察长一职的常是证监会基金部、稽查局、法规部官员,还没有来自发行部的先例,发行部直管上市公司IPO,属证监会重要的实权部门。而基金高管圈中来自发行部的先例也正是南方基金原总经理高良玉本人。
  根据一些南方基金内部人士的说法,“等一年期限后,杨就会任总经理。”
  目前南方基金总经理一职亦由董事长吴万善已经代行了2个月。
  证监会的规定
  2009年底,中国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其中提到,“工作人员离职后,在规定期限内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回避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在监管对象中任职。”
  证监会这个文件规定了“回避规定”,其规定是,一般工作人员离职一年内“回避”。这较《公务员法》非领导的其他公务员的两年回避期明显宽松。
  直到2012年底,中国证监会对媒体称,其工作人员离职后的回避原则是“按规定领导干部离职后三年内,一般工作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机构任职;同时,自离职之日起一年内,工作人员不得到原单位为其任职机构办理与经营相关的业务。”
  如果不强调时间期限,其实对于《公务员法》中的一系列名词,证监会都可以有自己的解释。例如,何谓“领导成员”、何谓“一般公务员”、何谓“任职”以及“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按照证监会内部一位中层人士的理解,领导人员应指处级、司局级,普通人员就是科员级别及以下。
  但证监会还定义了“特例”,即证监会工作人员离职后经过批准可以担任督察长、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等职务。
  在证监会看来,这些职务在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中起的作用有特殊性,主要是合规监管、风险管理,而不是经营性业务。
  而证监会制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亦明文规定,“督察长是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选聘督察长。”“但现实中在任何一家公司内,督察长都是总经理之下员工。”上海一家基金公司人士称。
  即使证监会的“理论”依据成立,现实情况中,督察长一职也成为许多人的跳板。业内已有不少督察长转任总经理的先例。
  而南方基金很可能即认为,杨小松原在证监会发行部工作,与基金业务非“直接相关”;而按照证监会“不得到原单位为其任职机构办理与经营相关的业务”即总经理业务,时间限制的确是仅仅一年。
  而发行部副主任为证监会重要的实权职位,相当于局级干部,是否算“领导”,其解释权全在证监会是否默许和支持。
  国泰基金、华安基金等近期有证监会前官员新任督察长的公司对媒体的回复是,“高管任职需要证监会的批复,会里都批了,我们难道还敢违规吗?”
  前官员群体
  证监会官员“下海”一直是有传统的。
  早在2000年前后,一批新证券公司成立,证监会官员主要是部门副主任和处级干部纷纷下海证券公司。当时的背景是,彼时证监会更倾向于提拔有留学和海外工作背景的“海龟派”,而那些有丰富经验、谙熟中国国情的“本土龟”则受此制约很难被提拔,而另找出路。那是证监会亦做出过处级以上干部离职一年回避期的规定。
  最近几年,与证监会处于“蜜月期”的无疑是基金公司们。
  郭树清出任证监会主席后,2012年证监会中层干部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换岗,涉及基金部、发行部等证监会18个部门。
  证监会上海证监局的人事调整亦在其中。2012年中,上海证监局局长张宁调任上海证券交易所,早些时候,副局长韩康出任中国基金业协会副会长。
  在杨小松和陶耿之前,2012年6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多年的基金监管部处长林海中离职,8月份,其出任国泰基金公司督察长。
  同年9月,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薛珍出任华安基金公司督察长,其2012年初加入华安基金并担任首席风险官一职。薛珍此前曾经任职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2012年10月,亦是从上海证监局离职2个月后的副处长范伟隽出任华安基金公司任职督察长。范伟隽曾在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多年。
  也是去年初上任的国联安督察长周浩、国金通用督察长李修辞亦都有证监会从业背景。
  此前,基金公司督察长多为股东指派,目前看来,尤其是大中型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的主要任职路径已经变成了监管层官员“下海”。据不完全统计,有近20家基金公司督察长来自证监会系统。
  人脉、管理经验、专业能力都是官员下海所谓的优势所在。
  “新来的督察长对法律法规和业务都相当熟悉,专业性很强,不但能对新的法规迅速做出决断,尤其对一些法规‘红线’掌握准确,的确有利于我们业务的开展。”上述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的人士称。
  亦是由证监会官员转型督察长的刘纯亮、刘建平等人,目前都已经升任国投瑞银、中欧等基金公司的总经理。
  而从较早一批直接下海做总经理、副总经理的金旭、缪钧伟、莫泰山、尚健、林立军等人算起,目前,仍活跃在基金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等高管岗位的有将近40人。而他们中大多来自基金行业的直接监管者证监会基金部。
  新《基金法》已经为基金行业5%以下比例的股权激励打开空间,目前的证监会基金部还是基金公司公开上市的积极推动者。
  现在看,证监会基金监管系统则已然是基金高管最大的“人才摇篮”,很可能还将享有即将开闸的股权红利。
  一家基金公司督察长直言,监管部门的官员到基金公司任职,最大的优势就是和监管部门沟通起来更加顺畅,而这时基金公司现阶段成长的一个核心驱动力,基金公司现在大力发展的创新业务都还需要监管部门的审批,抢得一步先机就能够获得巨大的领先优势,即使这些人管理基金公司未必在行,但做市场拉业务还是很有竞争力的,也容易获得股东方面的认可。
  在一位从业多年的基金业资深人士看来,证监会基金监管系统人数不多,每年的人员变动更是屈指可数,但数年下来,他们前赴后继,在基金业规模壮大到几十人,已经形成了一个群体。
  (本报记者李保华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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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3 版:基金/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