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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法》能防范什么
本报评论员:王琳
  王琳
  历经27年方磨出一剑的《精神卫生法》已于5月1日正式施行。公众最为期待的,当然不是它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立法空白,而是寄望于这部被望穿秋水的法律能够实现对精神疾病患者合法权益的普遍保护。
  按中华医学会公布的一组数据,目前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已达1亿人以上。可以预料的是,在当下这个千年未有的大变局中,因社会转型和经济高速推进所加诸于人的巨大压力,还将使上述数字持续攀升。而精神科专业医师奇缺、专业教育严重匮乏、社会保障覆盖面过于狭窄等等问题,无一不在警示中国的精神卫生工作正面临严峻的挑战。
  以更宏观的视角来观察《精神卫生法》不难发现,其实媒体所聚焦的“被精神病”问题,远非这部法律所关注的重点。但频繁见诸报端和网络的“被精神病”个案,加剧了民众的恐慌和忧虑,却是事实。借助于新媒体自身所具有的“病毒式传播”特性,这些个案(可能总数并不多)的示警效应被迅速放大。
  从实例中看,“被精神病”多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成员间为争夺财产,买通医院或医生将对方“被精神病”;一类是某单位或某地方政府为解决本管辖区域内的上访或缠访现象,将上访人或维权者“被精神病”。从法律上分析,前一类属于民间纠纷,若置身其后的公权力能及时介入、依法处置,不难解决。
  遏制“被精神病”主要针对的是另一种类型,即公民与公权力的纠纷。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外部力量,被害人要恢复正常之身似乎很难。近年来,武汉某国企职工徐武“飞越疯人院”事件,抚州公民邱润武因上访“被精神病”事件,都曾轰动一时。有媒体(财新网)曾统计了8宗正常人被非法收治至精神病院的案例,其中有的人从上世纪90年代起的十余年一直被关押在精神病院,有的人甚至最终在精神病院离世。
  地方政府或单位对维权人强制送医,一个通用的解释是“体现了政府(单位)对他的关心”。这样的说辞当然不堪一驳,邱润武的女友就曾质问抚州的官员,“那些大街上不穿衣服的疯子你们怎么不关心?”换言之,维权人之所以“被精神病”,并不是因为他的“病”而是因为他的“维权之举”。不然就无法解释,为何那些真正需要关怀的精神病人,却往往得不到及时和充分的救助。
  让一些评论人对《精神卫生法》在遏制“被精神病”上抱有乐观的理据在于,这部法律明确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本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医学检查”。同时,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一些法律界和医学界人士也认为,《精神卫生法》中关于“自愿住院原则”,本身就是最大的进步,“被精神病”现象将有望得以终结。但事实上,这一原则在解决民间纠纷上或许有效,在面对公权力对维权人实施的打击报复时,却未必有效。
  “在绝对权力面前,所有不服从者皆为精神病”。这是我早年写过的一篇文章的主题。遏制“被精神病”的关键并不在“住院原则”,而在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精神卫生法》的主要约束对象显然不是公权力,而是医疗单位与专业医生。因此说,遏制“被精神病”实为《精神卫生法》不能承受之重。对那些绝对权力,只能从权力的来源和权力制约上寻找出口。
  《精神卫生法》只是一部“卫生法”,一部精神病患者的权益保障法,而非以限制公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更不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一些“被精神病”的案例,虽然表现为强制收治,但实质还是非法拘禁。类似这种只是借了“精神病”的幌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个案,理应依据刑法和相关行政法律来处理。从立法技术上看,精神卫生法应当、也只需关注国民精神卫生层面的权、责、利。
  更应该关注的是,那些贫困的精神障碍患者能否得到及时救治。《精神卫生法》之所以“难产”的原因,很大程度上也正源于此。在以经济发展为第一要务的现实面前,以大笔财政支出去搞精神病救治显得颇不“经济”。尤其是有些地方政府的发展策略还停留在大修楼堂馆舍上,与此相对应的,却是对民生和残障人士权益保障的极度漠视。《精神卫生法》的进步在于,它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它的不足也显而易见,除却已引发较大争议的“严重精神障碍”急需明确和细化,这部法律还留下了15处“有关部门”。类似这般的语焉不详也只能留待“有关部门”在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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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