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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版权保护转折点
本报评论员:蔡雄山
  蔡雄山
  近日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四部门启动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此次专项行动将打击部分网站未经授权大量转载媒体作品。“剑网”行动确定了四项重点任务,即保护数字版权、规范网络转载、支持依法维权和严惩侵权盗版。以此为契机,媒体版权保护或将迎来一个新的转折点。
  近年来,版权权利人维权意识都大大加强了。以互联网企业为例,一般互联网企业都设有专人管理版权事务,有的互联网企业法务人员超过百人,投入大量经费,并制定版权相关业务流程规范及版权审核措施。随着版权权利人维权意识大幅提高,维权行动增多;甚至专业版权维权机构大量涌现,版权免费午餐时代已经过去,正版化趋势已不可逆转。
  网络环境对版权带来的冲击也导致了一些传统商业模式的变化,全球版权相关产业都寻找新的能在网络环境下出奇制胜的商业模式,其中不乏成功的典范,如美国youtube模式、Hulu模式、Apple付费定制模式等,无论哪种模式,其核心是解决版权问题。我国目前仅靠购买版权,而后通过广告盈利的方式比较单一,我国互联网企业应积极探寻新的商业模式。以电影为例,美国电影产业发达,但是影院的收入只占到了22%~28%。此外收入来源于后继产业收入:电视播放、网站传播、影碟、服装、服务产业等等。而我国电影产业的情况正好相反,影院的收入占到总收入的80%左右,很大的一部分收入因版权保护问题而流失了。目前已有一些互联网企业在尝试新的合作模式,尝试广告分成、流量分成等多种长期合作模式,以体现网站的长尾效应和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和版权人共同进行网剧的合作等。
  当前实践中,司法和行政执法是我国版权维权的主要途径。行政执法主要用于大规模版权侵权情况,而诉讼维权成本较高一直是痛点。首先,诉讼费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次,网络环境中取证较为困难,实践中通常需要公证以固定证据,额外增加了公证费用;最后,在请求赔偿时,暂时还没有确定的赔偿标准,法官一般会自由裁量。我国目前并没有“惩罚性”的赔偿机制,对一些重复侵权者也束手无策。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在此背景下,纸媒等维权常常是赢了官司,输了时间和金钱。
  保护版权就是保护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和创造,而在内容为王的互联网时代这尤为重要。网络环境下打击侵权盗版是一个系统工程。无论是政府还是产业界都应该积极探索应对,在立法、执法、司法、社会及产业等各方面都需要有相应措施积极应对,此外消费者版权意识也显得尤为重要。期待以此次行动为契机,我们能真正迎来媒体版权保护的新时代。
(作者为互联网法律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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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版:来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