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存废之争可以休矣
本报评论员:吕尚春
吕尚春 从1999年刚一现身,经济适用房便饱受争议。 1999年10月15日,北京第一个经济适用房“天通苑”鸣锣开售,其后即有批评声音鱼贯而来,起因是不断出现有人开着“大奔”来买经济适用房的场景——本来是供给中低收入人群的廉价住房,缘何财富阶层也蜂拥抢购? 2009年4月11日,深圳经济适用房“桂花苑”开售,开着“大奔”的人又一次出现在了购房者的队伍中,而更有人一次付清了40万房款。 与1999年敞开式购买不同的是,经过一轮又一轮的争议与调整后,经济适用房早在数年前就走入了“审批供给制”,只面向中低收入家庭。如果说北京“天通苑”出现“大奔”买房,是我们在经济适用房的供给制度上不成熟,尚需摸索,那么为什么在十年之后,经验已经总结了一箩筐,却还是重演了强烈刺激社会神经的深圳一幕呢? 近日,建设部副部长齐骥公开表示,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决定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比例。也就是说,经济适用房建设终于不再有政策强制性,今后的保障型住房建设有望以廉租房为主——以往在住房建设总额中,经济适用房必须占有固定比例。这不能不说是前进了一大步,尽管还是留下了相当的让经济适用房继续不明不白存在下去的余地。 住房是种社会资源。就社会资源配置而言,政府无论采取什么方式,都要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供给之间予以某种平衡。就像学校,有私人学校、贵族学校,但一定要有公立学校来平衡民众的教育需求。住房问题也一样,在取消福利分房之后,有“市场化”的一部分,必然要有“非市场化”的另一部分,才能达到社会需求上的总均衡。所以从1999年商品房制度落地,同时规定的还有必须满足居民对于公共保障型住房的需求。 思路看起来不错,但问题在于,在市场与保障之间,又硬夹进了一个“半市场化”,就是经济适用房,以及后来所谓的“经济商品房”,大约都是同类。非驴非马,中间腾挪余地大有,且又属审批制供应,设租寻租便利,自然弊端丛生。 何谓“公共保障产品”?萨缪尔森给出了定义:一是收费的不可能性,二是消费没有排他性和竞争性,三是分配的公平。这说得很清楚了,所谓公共保障产品,一是不能像商品一样买卖;二是不能排他、竞争,你能用,我也能用,并不是某个人一占有,就永远是自己的了——廉租房的标准使用功能,即是如果居住者收入提高至一定标准,需要腾退,以让给他人;三是公平分配,只要够资格,政府就有供给责任。 只需简单套用,经济适用房算不算“保障房”一目了然:经济适用房是收费的,那么它就具备了财富的转移功能;由于是90%产权,房产已实际归属于当前拥有人,别人不能共享;其分配,虽然在社区公示,但问题是中签者的真实状况,在目前一个楼层八户、十六户人家互相都不认识的状况下,又何谈互相监督呢?“你有资格,他更有资格”,标准往往就掌握在张贴“社区公示”者的手中。总而言之,它是一种具有很大吸引力的财产,而非名义上的保障品。 对经济适用房分配不公的问题,建设部曾屡次公示期望各地方要严格审批、杜绝沦为“关系房产”,但身边现状我们是看得到的,完成了 “名义供给”,绝不等于实现了“公平分配”。长达十年的舆论拔河,终于使“住房保障产品”向自己应有角色挪了一步。建设部不再对经济适用房建设下达硬指标,意味着从制度层面上建设部已然不愿意继续承担这个不清不白的责任了。 那么住房保障产品的下一步行将如何呢?建设部发言人称:“在最近一两年来,一些城市,包括厦门、深圳、天津等地,通过政府提供土地、优惠的信贷和税收政策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有的地方叫经济租赁住房,它的性质是政府或者机构持有,用承租者可以承担得起的低于市场水平的租金,提供给这类家庭,帮助他们渡过暂时的困难。”建设部 “觉得这个是比较好的尝试”,我们觉得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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