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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给地方政府颁“黑榜”说明了什么
本报评论员:黄小伟
  黄小伟
  在山西煤改中“受伤”的浙江商人再次反戈一击。近日,“致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会员及全球浙商的公开信暨浙商年度投资预警”(下称“公开信”)在杭州发布。“公开信”罗列了“2010浙商投资(中国)最佳城市”候选名单,同时也对 “2010浙商投资预警区域”进行了提名。进入风险预警“黑榜”的地区一个是山西、另一个则是迪拜。(详见本报13版报道)
  “公开信”对于两地入选“黑榜”的解释是,在山西煤改中,由政府指定交易对象、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和交易方式,剥夺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决策权,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政策风险。而迪拜危机则属于市场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对于任何一项投资,投资者都必须预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浙商之所以能取得今日成就,关键一点就在于其对正常投资风险的理性认识和正确把握。相对于山西煤改来说,迪拜的市场风险并没有引起多少怨言,更多源于浙商对于不可测的市场风险有心理预期。而山西煤改则有所不同,这场改革激起了诸多争议,根本原因在于风险的制造者不是市场,而是地方政府。
  有一点需要厘清的是,逐步减少小煤矿的数量,压缩小煤矿的产能,打造高效、先进的大型煤炭企业,发挥煤炭资源的规模优势,这无疑是山西煤改的正确方向,也是未来中国煤炭资源整合的总体趋势。山西省省长王君曾公开表示,煤炭整合是“政府协调指导与市场作用发挥相结合”。问题是,政府在这场整合中发挥的协调作用是否过当,是否已经越俎代庖?
  在山西煤改方案中,引起浙商非议最大的就是补偿方案。据已公开的测算,浙商在山西约有几百个矿区,投资额在500亿元左右,按照目前的补偿方案,浙商将会亏损数百亿元。目前大部分浙商已经移交了矿产,但绝大部分都难以接受补偿协议。如果按照市场机制,兼并双方的谈判是基于市场价格的,那么政府的作用是制定规则,以保证谈判的公平性,而不是参与其中的谈判,更不能以公权力影响谈判的结果。但在山西煤改方案中,浙商认为地方政府 “视原定契约以及核准为废纸,置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于不顾。这种明显违背国家现行法律、与市场经济公平自愿契约原则冲突的煤改政策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经过三十年市场意识的培育,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我们无须再作更多的理论阐述,裁判员与运动员的角色定位足以说明一切。但在很多时候,政府之手依旧出现在不该出现的地方。我们认为根本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缺少更多的监督和制约力量,以致公权力有滥用倾向。
  虽然此次浙商以一个民间组织的身份为地方政府打分评级,其公信力有可讨论之处,但是其正面意义在于,政府权力受到了市场力量的监督。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招商环境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外来投资的多与少,这又是与地方GDP相联系的。浙商公开信最后说,“我们改变不了环境,但可以改变自己。”这对任何一个仍以GDP作为政绩考核主要指标的地方政府来说,都是一个不能不正视的警告。
  对于政府公权力的约束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如今中国相当多的资源已经由市场配置,政府体制应该做必要的调整和改革,以适应市场化进程。如果政府在经济方面的权力过于强大的话,就会对下一步的改革造成障碍。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需要更多对政府的评级,从而将公权力约束在它应该出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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