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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足球的罪与罚
本报评论员:朱冲
  朱冲
  对涉嫌“假、赌、黑”的中国足球相关人员进行审判并不出乎人们意料,此乃刑事诉讼的必要一环。让人倍感意外的是,在公诉方提交的多份证据显示,多家拥有国企背景的球队涉嫌行贿和假球。
  比如,在关于前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主任张建强的诉讼书中写道:“1999年,上海申花为在甲A联赛中在裁判的选派和执法中获得关照,通过潘强送给张建强10万元”、“1999年12月末到2000年上半年,山东鲁能为感谢张建强在裁判安排方面的关照,获得99赛季甲A和足协杯冠军,总经理邵克难先后两次在北京向张建强送了40万元”、“2003年甲A联赛上海申花与上海国际一战,申花向张建强行贿70万元,后者与陆俊每人分得35万元”。被捕的前中国足协专职副主席谢亚龙虽还未被审判,但他在接受采访时已承认,山东鲁能在2006年夺得中超联赛冠军后送给他20万元表示感谢。而在关于裁判陆俊的诉讼证据中,有关末代甲A申花和国际一战,更是显示申花一共出资550万行贿。
  上海申花、山东鲁能都乃国有企业。当然,这些也只是冰山一角,还有云南红塔、天津泰达等国企球队,以及不排除存在一些背景深厚的“漏网之鱼”。正如谢亚龙所说:“没抓进来的并非就没有问题,实际上各自都有一些事情。这是体制机制问题。”比如前天津泰达技术总监石勇在看到张健强被公诉后,就立即发布微博实名举报他操纵2009年全运会足球比赛北京和天津一役。而如果参加全运会的北京足球队被牵扯进来,那就属政府行贿。在有关张建强的起诉书中也有类似罪状:“2008年2月张建强任中国足协女子部主任期间,武汉体育局足管中心为感谢女足世界杯和城运会期间张建强的帮助,由付强在重庆永川张建强所住房间送给张建强3万元;2009年2月,湖北足球管理中心为湖北女足在全运会期间得到张建强在裁判方面的关照,向其行贿1万元。”
  之所以强调国企或者政府,并非是说它们就比私企特殊。但与私企花自己钱不同的是,国企和政府花的都是纳税人的钱。这不只是行贿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显然,这笔用作贿赂裁判,用作收买对手,用作假球公关的资金是没有收据发票的。那么,请问:这笔巨额资金如何入账?又如何通过审计部门审查?而且,通常这笔款项都是以现金交易。而根据《会计法》及企业现金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仅为保证企业日常零星开支之需要,且现金支付必须遵守既定的审批手续;如确有大额款项需要现金支付,需集体决策和审批。
  又是以公关费、招待费的名目吗?可公关费、招待费不在《会计法》规定的现金支出范围之内。如果这样的款项都能入账,并通过审查,可想而知,国有企业的经营和管理将存在多大漏洞?
  据悉,《会计法》明文规定不允许设立的“小金库”和账外账是一个通行的办法。这已成为各个企业普遍存在的潜规则现象。因为,动用如此一笔巨额款项,显然不只是某一个人就能决定,而需要通过领导的集体决策,显然,领导默认“小金库”的存在。甚至以2003年甲A联赛上海申花和上海国际一战为例,申花的550万资金“运作”是得到了上海市政府必须把冠军留在上海的最高指示精神所为。在明知这笔资金没有正规渠道可以支付的情况下,“小金库”也得到了政府的默许吗?
  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国有资产就这样成为了长官意志和为自己头上的乌纱帽谋取政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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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