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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替考可参照“醉驾入刑”
本报评论员:刘金松
  刘金松
  6月17日,央视曝光了河南的一起高考替考案,其涉及人数之多、细节之夸张让人错愕。2014年该省已查实替考127人。一些替考者竟能在检测仪器连续报警的情况下轻松进入考场;更让人惊奇的是替考产业链竟已在当地存在3年。
  替考不仅有着完整的产业链条,也有着广泛的土壤。2006年的陕西洋县、2007年的安徽砀山、2008年的甘肃天水、2011年的广西梧州……在今年河南的高考替考案被曝光前,山东已有18名大学生“枪手”被提前截获。
  替考与监考的较量可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河南今年的监考不可谓不严格,不仅有多重身份核对、视频监控,还引入了指纹查验。但在搞掂主监考之后,这些技术手段都形同虚设。看着这些年复一年交替上演的替考,不仅让大多寒窗苦读的学子心寒,也在瓦解着社会原本就脆弱的信任体系。在社会上各种“拼爹”已无处不在之时,如果高考这条在目前看来还算相对公正的社会阶层晋升通道也被侵蚀,其有可能成为压垮社会信任的最后一根稻草。斩断“替考”利益链,不仅需要从严格考试制度本身入手,还需要配套措施、多管齐下。
  首先要改变高考招生制度。当前替考者之所穷尽办法来闯关,是因为目前的高考招生评价体系过于单一,高考分数成了唯一的衡量标准,所谓“分分,学生的命根”,考出了好的分数,也即意味着拿到了大学敲门砖。
  在未来的高考招生录取中,应逐渐降低高考分数所占的比重,建立起综合评价体系,包括完善中学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当高考分数不再具有"一考定终身"的决定作用,替考的效果就打了折扣,找“枪手”的动力也将不像现在这么强烈。
  降低分数在高考录取中的评价权重,并非不重视分数本身的公正。在完善高考录取评价机制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包括替考在内的每一个高考舞弊环节的惩处力度。从对以往高考替考案的处理来看,多是对参与者实施1~3年“禁考”,在读高校学生参与替考者,开除高校学籍。而对替考组织者的处罚大多是以“徇私舞弊”“扰乱社会秩序罪”来处理。
  针对高考舞弊,不妨参照“醉驾入刑”,在刑法中设立单独的“非法组织替考罪”,统一规范相关惩罚办法。不仅要加大对替考者和“枪手”的惩处力度,也要使参与替考组织环节的家长、中介、监考人员都可能面临严厉制裁,通过“作弊入刑”等方式来提高考试违法的成本。
  最根本的还是要在全社会逐渐确立多元化的成才观,成功不必非要进名校。事实上,国家正在推行的蓝领高考已经在多元化人才培养上开辟了新的渠道。随着蓝领收入的提高和多元化成才观念的确立,挤高考这座独木桥也不再成为必要。
  替考之所以频发,必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土壤,单纯在监考环节的技术较量,难以根本杜绝。斩断替考利益链,也需要多种配套措施,齐头并进,才能还高考一片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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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版:评论】